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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間有關大眾媒體發展合作規範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洪健雄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何科林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六 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以下簡稱締約雙
方) ,為促進行政院新聞局/台北與澳大利亞廣播管理局 (以下稱執行機
關) 雙方合作交流,爰達成瞭解如下:
本瞭解備忘錄旨在增進行政院新聞局/台北與澳大利亞廣播管理局間之友
好關係,以建立雙方溝通管道,並允許雙方就所轄業務交換資訊。
第一條 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在建立合作規範,俾鼓勵及促進執行機關雙
方管轄領域內大眾傳播媒體之發展,尤指有效地傳送,並提供廣
泛之高品質、多樣化、創新的服務與節目。
第二條 壹 本瞭解備忘錄涵蓋之合作範圍包括:
一 對即將形成規範性政策議題之資訊交流,包括:
(一) 節目製作與服務事宜,如節目多樣化與兒童節目等:
(二) 執照核發程序:
(三) 所有權事宜:
(四) 行政流程與手續:
(五) 傳播科技的發展。
二 行政院新聞局/台北人員得於適當時機赴澳大利亞廣播管理
局訪問。
三 澳大利亞廣播管理局人員得於適當時機赴行政院新聞局/台
北訪問。
貳 雙方合作範圍得經執行機關同意後予以擴充。
第三條 本瞭解備忘錄不形成任何強制性之權利義務,且不修改或替代任
一方執行機關管轄領域內之任何現行法規。此外,任一方執行機
關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時,包括安排「工作計畫」之承諾,將視人
員及財務情況許可而定。
第四條 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之規定,一方執行機關提供資料予另一方以及
對另一方提供之內部文件加以保護時,應符合雙方管轄領域內之
現行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且不得牴觸任一方執行機關管轄領
域之利益,亦不得令締約雙方有進入訴訟程序之虞,且不得違反
任一方執行機關之目標、政策或內部準則,無論該目標、政策或
內部準則是否係明文規定。
第五條 雙方執行機關間之溝通均須透過本瞭解備忘錄附約中所載主要聯
絡人為之。
第六條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並得隨時經締約雙
方同意後修訂之。本瞭解備忘錄一經終止,須即採取必要措施以
結束任何依據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中之活動。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於公元一
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在台北市簽署。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洪健雄〔簽名〕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
何科林〔簽名〕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間有關大眾媒體發
展合作規範瞭解備忘錄附約
根據第五條,執行機關間之主要聯絡人如下:
行政院新聞局/台北主要聯絡人:
台北市 10041 天津街二號
國際新聞處處長 王壽來
廣播電視事業處處長 洪瓊娟
澳大利亞廣播管理局主要聯絡人:
Pat Manser,Director
Policy and Communications Branch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
Level 15 Darling Park
201 Sussex Street
Sydney 2000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