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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農、林、漁業部農業與農企業合作備忘錄(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中華民國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楊進添與澳大利亞農、林、漁業部副次長裘夫‧葛雷於澳大利亞坎培拉 簽訂;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在台灣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與澳
大利亞農、林、漁業部 (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其加強雙邊在包括漁業、林業及食品業之農業與農企業合作關係的共
同利益,體認加強合作將有助於促進台灣與澳大利亞之間進一步之貿易與
投資機會,達成以下共識:
一般意向
1 雙方以下列原則尋求確認、建立與發展在農業與農企業之共同合作
i) 合作將會加強多邊貿易體系,以及
ii) 任何依據本備忘錄所安排之活動將尋求回歸雙方實際的利益,特別是
在民間部門方面。
合作範圍
2 為符合雙方之職責,依據本備忘錄之合作將涵括農業與農企業商業與技
術領域之合作,包括漁業、林業及食品業在內。
3 在第二條所列領域內,雙方共同安排之合作可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活
動:
i) 鼓勵台灣與澳大利亞間商業及合資活動;
ii) 促進產業界代表間的合作,以增進在農業與農企業商業上之聯繫與互
動;
iii) 交換專家、資訊與文件以促進雙方所認定共同關切議題之合作;
iv) 檢討與討論符合雙方共同利益與任何雙邊有待解決之議題;
v) 經由台灣與澳大利亞之政府機構與民間部門,鼓勵技術合作,促進研
究與訓練活動以及商業形式之技術轉移與交流。
會議
4 討論與檢討備忘錄本身以及備忘錄相關活動之會議可與在坎培拉與台北
舉行之中、澳經濟諮商會議合併舉行,或在由雙方同意之任何時間、地
點舉行。除非共同同意另作安排,雙方將各自負擔參與此等會議之相關
費用。
5 任何與執行本備忘錄相關之經費需求必須由雙方共同決定,以雙方同意
之工作計畫方式執行。
最終條款
6 本備忘錄將由雙方簽署日期開始生效,而且將繼續維持有效,除非任何
一方以書面通知終止,在此情況下,備忘錄將在任何一方收到書面通知
六個月後終止其效力。除非雙方同意另作安排,任何依據本備忘錄安排
之活動,在備忘錄終止前尚未執行者,其繼續執行將不受終止之影響。
7 本備忘錄得依雙方共同安排,在任何時間以換文方式修改,修改部分將
自換文簽署最近日期起生效。
西曆二OO一年七月三日簽於澳大利亞坎培拉,以英文各繕製約本一式兩
份。

楊進添 裘夫.葛雷
代表 副次長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大利亞農、林、漁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