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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科技合作協定(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代表梁 英斌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首席主任阮伯炬於臺北簽署;並 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除非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他方終止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意欲增進臺灣及越南間之友誼及科技合作關係,爰經同意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之主要目標為加強及執行雙邊科技合作事項。
第二條 本協定之雙邊科技合作得包括,惟非僅限於下列事項:
1.交換科學家、技術專家,藉以參加雙邊各合作項目、計畫及本
協定之其他科技活動;
2.交換科技資訊;
3.長、短期之訓練計畫;
4.針對雙方共同興趣之科技議題舉辦科學會議及研討會;
5.規劃及執行共同研究計畫與方案;
6.經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條 1.雙方依據各自法規,基於平等及互惠之基礎,進行合作與促進
科技、自然及社會科學領域研究發展及訓練之合作。
2.雙方經他方之要求,應就本協定執行有關事項相互諮商。
第四條 1.為了達成本協定之目標,將成立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稱
「委員會」)。
2.委員會將:
  a.考量執行本協定時之政策相關事宜。
  b.在學術與財務可行情形下,確認雙方關注之優先領域。
  c.同意本協定項下合作活動之經費規劃。
  d.追蹤本協定之執行進展,並
  e.提出擴展本協定合作範圍及品質之特定措施。
3.委員會將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4.委員會休會期間,相關功能之聯繫將委由執行機構代理。
5.執行機構如下:
 a.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代表為: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b.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代表為:
越南科技部
第五條 1.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除非任一方於 6 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
2.本協定得經雙方同意修正或補充。
3.本協定之續約需由雙方在協定終止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召開雙方會議決定。
4.本協定終止時,其條款仍適用於已簽署惟尚未完成之合作項目
、計畫。

為此,雙方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繕製 2 份,2009 年 1 月 22 日於臺北簽署。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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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英斌 阮伯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