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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間文化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沈昌煥與沙烏地阿拉伯王 國政府代表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四年五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及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鑒於兩國間之親密友誼及相互了
解,咸欲加強既存之文化及技術關係,促進在教育、文化及科學方面之合
作,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為擴大兩國歷史及文化之了解起見,將鼓勵並發展兩國
間文化,技術及科學上之合作。
第二條 雙方對於教育、知識、科學、技術及藝術各方面之經驗及成就之
交換,應予鼓勵。
第三條 雙方應交換兩國間關於文學、文化、技術及科學之著作,並依對
方法律規章之規定,出版及翻譯此等著作。
第四條 雙方應鼓勵兩國國民在對方國家內從事研究及參加訓練科目,並
交換兩國間之獎學金及科學經驗。
第五條 雙方應建立在科學、社會及體育等機構間之合作,並交換此等機
構人員之訪問。
第六條 雙方應鼓勵在技術、科學及文化上之合作,交換影片、書籍,及
教育、文化、歷史及科學性文件及刊物。
第七條 締約雙方應致力於鼓勵兩國間之相互訪問,並依締約各方法律規
章之規定,便利彼等國民在對方境內自由行旅。
第八條 雙方應儘可能在其學校課程內,列入足使學生明瞭對方國家之知
識或資料,尤以歷史的及地理的知識之說明對方國家文化及歷史
之真象者為然。
雙方應協議決定彼此所頒發教育文憑之同等效力之一項基礎。
第九條 雙方將視情況需要,召開一項由兩國代表組成之委員會,商討促
進實現本協定目標之方法,及闡釋本協定各條文之內容。
第一○條 本協定之各條文將依各本國法律規章之規定予以實施。
第一一條 本協定有效期限五年,自交換簽署文件之日生效。除締約一方
在期滿前六個月以終止效期之意通知締約他方外,本協定將自
動延展。
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為證實上述本協定之條文,爰簽署本協定。
本協定以中文、阿拉伯文及英文分繕,三種約文同等有效。遇
有解釋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日,回曆一三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九
七五年五月十日訂於台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沈昌煥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