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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華盛頓進出口銀行間貸款合約(譯文)(西元 1956 年 09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14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美利堅合眾國技術代表團團長 與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進出口銀行首席副董事長簽訂;並於四十五年九 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 與美利堅合眾國之政府機關華盛頓進
出口銀行 (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 雙方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四
日簽訂本合約;緣;
美國國際合作總署署長 (以下簡稱「署長」) 業經通知進出口銀行,以根
據修訂後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之規定,該署決定以不超過二千萬美
元或等值之其他錢幣,按貸款條件用以援助中國,支付一切經中國與署長
間商定之物資,服務或其他用途價款。
署長經商洽美國國際貨幣金融問題顧問委員會後,依照上述用途及款額,
將款項撥交進出口銀行,並訂定進出口銀行處理此項貸款之條件。
茲經協議如左:
(一) 進出口銀行根據本合約給予中國一項貨款,其金額不超過二千萬美
元或等值之其他錢幣,以援助中國,支付一切經中國與署長間隨時
商定而獲取之物資,服務或作其他用途之價款。
(二) 在本合約簽訂之同時,由中國簽署一項關於償還貸款本金二千萬美
元或本貸款項下所支用金額之期票一紙,以進出口銀行為執票人并
交付之,期票之格式如附件甲。
(三) 署長根據與中國洽商之結果及指定作為本貸款之金額,隨時撥付款
項,並將關於此項支付之定期報表送與中國暨進出口銀行。該項報
表每次所列作為本貸款而支付之總數。應認為截至該表填製日期之
撥款,進山口銀行接到上項報表時,應在上述之期票上註明每一筆
撥款之金額。此項貸款項下用美元以外之任何錢幣支付時,其與美
元等值之數額應列於此項報表內,並於期票上加註之。至折合率,
則依照該報表日期所可適用之外匯率定之。為本合約所適用之美元
以外之某種錢幣或中國錢幣之外匯率,須經雙方隨時協議。屆某一
特定日期,對於中國錢幣所可適用之外匯折合率應規定如下:
(甲) 如中國不容許其錢幣之實際匯率與國際貨幣基金對於此種錢幣所
認可之官價匯率其差額超過百分之一,且訂立本合約雙方復不認
有另一公平與合理匯率時,則某一筆中國錢幣之折合率,應適用
對中國居民兌換美元以償付國外債務時之實際匯率。
(乙) 除前項規定外,適用經雙方隨時同意之匯率。
(四) 在中國依照本貸款期票履行其繳付利息反償還本金之義務時,如屆
某一特定日期須以同一錢幣繳付本金及利息,進出口銀行應接受美
元或按照以上第三條關於中國錢幣所可適用之外匯折合率之解釋,
接受經核算與美元債務等值之中國錢幣。每屆付息日期,究用美元
或用中國錢幣支付利息,可由中國加以選擇。進出口銀行所接受之
中國錢幣,得轉交美國財政部部長,而由財政部部長指定之某一官
員或數官員保管之。倘屆應付款日期,中國欲以中國錢幣支付,而
雙方對於可適用之外匯匯率不能達成協議時,進出口銀行應照中國
所認為公平與合理之匯率暫收中國錢幣。倘進出口銀行於卅日以內
并不通知中國,謂不能接受該匯率時,則該匯率應認為終為進出口
銀行所接受。又倘在進出口銀行通知之六十日以內雙方對匯率不能
達成協議時,則進出口銀行將以所收之中國錢幣退回,而由中國以
美元付予進出口銀行。
(五) 中國同意:依本合約繳付美國之中國錢幣,得由美國用為在中國國
內或其領土以內應由美國支付之經費或款項。如經雙方隨時協議,
該項錢幣亦得使用於其他地區或轉換其他錢幣。美國同意:在預計
使用中國根據本合約所付之中國錢幣時,應顧及中國之經濟情況。
本條所稱付予美國之錢幣包括償還之本金,尚未償還之部份本金之
利息,依照本合約第六條規定為維持期前償還本金款項幣值所增付
款項,以及依照本合約第七條規定對於美國已接受而未動用之餘款
所應付之利息。
(六) 中國與進出口銀行同意:倘中國於規定還款之期前,預先以美元以
外之錢幣償還本金及利息,則此項業經存入美國任何帳戶但未經美
國動用之款項,由雙方依照合理且經協議之外匯匯率保持此項美元
以外錢幣之幣值。美國依照本條 (即第六條) 之規定在此種帳戶內
動用款項時,將首先動用與中國所出期票各條件符合之本息付款,
其次始及期前預償之款。中國同意:俟屆中國應償之期,倘當時中
國錢幣兌換美元之匯率較期前預償之匯率更低,則一經美國請求,
中國將以預償中國錢幣時之匯率與應償日期之匯率所相差之數額補
償美國。美國同意,俟屆中國應償之期,倘當時中國錢幣兌換美元
之匯率較預償時之匯率更高,則一經中國政府請求,進出口銀行將
以中國預償中國錢幣時之匯率較應償日期之匯率所超出之數額付與
中國。
(七) 中國同意:凡美國依本合約所收中國錢幣之未動用部份,得由美國
運用於生息之中國錢幣之債權或存款。不論何時中國得照雙方協議
之匯率以美元購買美國依本合約所收而未動用之全部或一部份中國
錢幣,但以美國未作其他承諾為限。
(八) 無論何時,如簽訂本合約之雙方決定,為彼此共同之利益計,須將
本合約與上述期票在任何方面加以變更或修改其規定時,雙方隨時
可藉書面協議辦理之。倘中國署長或進出口銀行作如上之請求時,
簽訂本合約之雙方將隨時舉行以修改本合約為目的之談判,以便商
定: (甲) 依照中美雙方之協議由中國以美國所需存儲或作其他用
途所需之原料,按雙方同意之價格,時間與條件交付美國,作為全
部或一部份本金與利息之支付; (乙) 依照雙方之協議,由中國予
以其他有價對待給付,作為全部或一部份本金與利息之支付。
(九) 在本貸款首次撥款以前,進出口銀行應獲得:
(甲) 經中國授權簽訂本合約簽署期票并擔任代表之證明;
(乙) 中國司法行政部部長或其他經進出口銀行認為滿意之法律顧問所
出具之聲明,證明中國業經根據憲法,採取一切必要步驟,核准
簽訂此項貸款合約之行為,並證明本貸款之期票,依照其所列條
件足以構成有效且對中國具有拘束力之債務,中華民國政府與華
盛頓進出口銀行已於首端所列年月日在美利堅合眾國可倫比亞區
華盛頓簽訂本合約,共計一式兩份。
立約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霍寶樹
中國駐美技術代表團團長

華盛頓進出口銀行代表
史登保
首席副董事長

見證人:
康傑
祕書

附件
期票譯本
美元:二○、○○○、○○○元
美京:華盛頓
日期: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貸款收受人中華民國茲向美利堅合眾國之政府機關華盛頓進出口銀行 (以
下簡稱進出口銀行) 或其繼承人,或其受讓人承諾:按照本期票所載明分
期償還二千萬美元之本金金額,或本貸款項下若干金額之撥款,并依照下
列辦法,將本貸款合約項下第一次撥付貸款後之第三年同月份終了之日起
未償還本金領額計算到期利息,並自同日起每半年繳付一次。
本期票所稱之本金與利息,應在美京華盛頓進出口銀行辦公處繳付,並可
聽任中國政府依照雙方在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所簽訂貸款合約之
規定,用美元或中國錢幣繳付之。
如用美元繳付利息,則未償本金之利率將照年息三釐計算;如用中國錢幣
繳付利息,則利率將照年息四釐計算。
本期票所稱之本金將以半年為期分期償還。第一期自本貸款合約項下第一
次撥付貸款後之第四年同月份終了之日起償付。每期償還之金額及時間訂
定如下:
(此處附分期還款時間表) 略
進出口銀行撥付中國之貸款,如較本期票所列之金額為少時,則俟最後一
次撥款後,本息之歸還應照以下方式調整:倘較本期票所列本金金額相差
百分之十以上時,則中國可在償還本金之各期付款金額中,作比例的減少
;倘較本期票所列本金金額相差百分之十以下時,則中國可在償還本金最
後一期或數期附款金額中扣除。
中國政府可在任何付息日期提前償還本期票所稱之全部或一部份本金,中
國無庸償付違約金,美國亦不予以補貼金。所有中國預償之款,將照償付
本金時間表,從最後一期起,以倒數之次序收帳。
倘中國對本期票及上述貸款合約所載任何應付之款,屆期未即予全部送交
進出口銀行時,則所有全部未償之本金及利息,應認為立刻到期,可由進
出口銀行隨意要求以美元償付。倘進出口銀行對於中國某一次未履行償還
義務不行使此種權利,亦不構成對於此種權利之放棄。
本期票係依照雙方所訂上述貸款合約之規定所簽立,並受上述合約及其修
改本一切條款之約束。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霍寶樹
中國駐美技術代表團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