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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原住民族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章仁香 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孟貫中於臺北簽署;並自雙方簽署之日 起生效,效期 10 年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希
望促進雙方政策發展、學術研究、文化表演及其他相關領域之互益交流,
並且意欲在互惠之基礎上,藉由彼此之合作,促進各自領域內原住民族之
尊嚴與權利,爰達成以下之瞭解:
一、宗旨
雙方均認為雙邊合作是提升與促進原住民族尊嚴及權利之有效途徑,
雙方願意共同努力合作,攜手共謀原住民族之福祉。
二、聯繫與執行
(一)雙方願各自指派代表,負責本瞭解備忘錄執行、協調與聯絡(以下
簡稱代表)。
(二)雙方代表每年至少會晤一次,研擬年度合作計畫,並視需要研議本
瞭解備忘錄之修正。
(三)雙方邀請加拿大印地安暨北方事務部基於諮商立場,參與年度合作
計畫之研議,並提供財務外之支持。
三、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未來就原住民族事務進行經驗交流,並以下列事項為合作重
點:
(一)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雙方各自領域內之學者專家進行廣泛討
論,議題包括原住民族權利、教育、文化、經濟發展、土地、就業
、社會政策等,但不以此為限;
(二)鼓勵原住民族事務學者專家交流,前往雙方大學授課或研究,並與
相關教育和政府機構合作,鼓勵交換學生前往彼此等級相當之學校
修業;
(三)促進原住民族相關資訊交流;
(四)分享原住民族手工藝品製作及行銷經驗,並鼓勵辦理文物展售活動

(五)鼓勵團體、部落或個人參加原住民族慶典或其他活動;
(六)分享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政策與方法,並建立技術交流機制。
(七)交換環境保護經驗,尤其有關傳統原住民族之方式。
(八)促進原住民族體育人才及經驗交流。
四、經費
(一)逐案籌措本瞭解備忘錄規範下任何交流所衍生之經費。
(二)雙方各自負擔交流計畫費用,並聯繫雙方適當之國內團體、組織及
代理商支持。
五、適用
雙方應本促進原住民族福祉與提升雙方之實質關係之善意精神,執行
第二條所定之年度合作計畫。
六、一般性條款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10 年。
(二)任何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該項終止
不影響於終止前已經共同決定之活動效力與期間,除非雙方有不同
之決定。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英文及法文各繕製 2 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
於 2008 年 10 月 29 日在臺北簽署。


行政院原住民 加拿大駐臺北
族委員會代表 貿易辦事處代

主任委員 代表
章仁香 孟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