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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1.為建立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OSFI)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臺北
(FSC )(統稱為雙方主管機關或單稱為主管機關)間有關資訊分享之
機制,以促進雙方監理績效並提升在雙方管轄範圍內設有海外據點之金
融機構之安全及健全功能,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OSFI)及駐加拿
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達成以下之瞭解。
2.OSFI 與 TECO 表達,透過此瞭解備忘錄,在互信及瞭解之基礎上與對
方合作監理各自管轄範圍內海外據點之意願。所稱海外據點定義為受一
主管機關(地主方主管機關)監理之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分行、子公司或
其他分支機構,該據點之存在使另一主管機關(己方主管機關)產生對
整個集團統合監理之需要。
雙方主管機關
3.OSFI 係依據「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法案」(OSFI 法案)於 198
7 年 7 月成立。根據該法案,OSFI 負責規範及監理所有在加拿大經
聯邦特許、發照或註冊之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及貸款公司、信用合作
社及互助社。署長隸屬於加拿大財政部部長管轄。
4.FSC 為臺灣金融服務業及市場之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法」及其他現行法規賦予 FSC 監理金融服務業、金融產品及金融市場
之職權。
範圍及一般原則
5.本瞭解備忘錄之條款不欲創造法律拘束義務或優於本地法。
6.OSFI 及 TECO 咸認雙方主管機關將提供對方最充分之可能協助,以促
進金融機構之安全及健全功能。
7.OSFI 及 TECO 咸認相互協助及資訊交換之重要性及必要性。並保證雙
方主管機關將在合理範圍及符合任何相關法規(包括限制揭露之條款)
的條件下分享資訊。此外,因內部安全理由或因揭露資訊會干預進行中
之調查時,依本瞭解備忘錄之資訊提供或請求得予拒絕。在請求協助被
拒絕,或因本地法而無法協助時,被請求之主管機關應提出不同意協助
之理由。
8.協助之請求應由請求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以書面之方式向被請求方主
管機關之聯絡人(附錄 B)提出。然而,倘雙方主管機關認為有迅速行
動之需要時,可以任何形式提出請求,但應於事後以書面確認。
資訊分享
9.OSFI 及 TECO 咸認雙方主管機關之資訊分享包括在核准及發照程序、
監理該機構之活動、及處理問題機構時之聯繫。
10. 在核准程序方面,OSFI 及 TECO 將確保:
(a)地主方主管機關應不遲延將申請於地主方轄內設立辦公處所或購併
之案件通知己方主管機關。
(b)根據請求,己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主方主管機關有關該申請銀行或
保險公司是否如實遵循現行法規,及是否預期其管理架構與內部控
制可有秩序地管理海外據點。己方主管機關亦應根據請求,協助地
主方主管機關確認或補充任何申請者所申報資訊。
(c)根據請求,己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主方主管機關有關其法規體系之
性質及其對申請銀行或保險公司所做統合性或集團性監理之程度。
相同地,地主方主管機關應告知己方主管機關有關其法規體系之性
質及其監理申請機構海外據點之程度;以及
(d)在法律許可之情況下,己方與地主方主管機關應就海外據點之經理
人之適格性分享資訊。
11. 在持續監理海外據點方面,OSFI 及 TECO 將確保雙方主管機關將:
(a)提供對方主管機關關於該海外據點營運之重大發展或監理考量等相
關資訊。
(b)回覆對方所請求關於本地法規體系之資訊請求,並相互告知此規範
體系之重大改變,尤其是對海外據點之活動有顯著影響之改變。
(c)通知對方有關對該海外據點採取之重大行政處罰或其他正式執行處
分。在實務上可行且合乎法律之情況下,應於事前通知;以及
(d)促進其他可能被請求為協助監理程序之相關資訊之傳遞。
實地檢查
12. OSFI 及 TECO 瞭解,雙方主管機關協助對方在地主方進行海外據點
之實地檢查係特別有用之合作。在此考量下,OSFI 及 TECO 將確保
地主方主管機關允許己方主管機關至其管轄範圍內進行實地檢查。己
方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主方主管機關其赴海外據點檢查(註 1)或委託
第三者進行檢查之計畫,並說明檢查之目的及範圍。在雙方主管機關
共同決定下,檢查得由己方主管機關單獨進行,或者由地主方主管機
關派員陪同。在檢查之後,檢查團隊與地主方主管機關應做意見之交
流。
資訊之保護
13. OSFI 及 TECO 咸認,互信之達成係建立在雙向資訊交換皆可保密之
信心上。根據此項考量,雙方主管機關同意採取所有可能行動對依本
瞭解備忘錄所獲取之資訊予以保密。對此,雙方主管機關之職員均應
對因其職責上所得之所有資訊保密,任何從另一方主管機關所獲機密
資訊僅供合法監理目的之用。
14. 自另一方主管機關得到機密資訊之一方主管機關,隨後於對該案件具
有合法共同利益之第三方(包括第三方主管機關)向其請求(非法律
強制)提供該資訊時,在向第三方提供該資訊前,該方主管機關應與
原資訊提供機關諮商並獲得其同意,原資訊提供機關得對發佈該資訊
附加條件,包括該第三方應對該資訊保密。
15. 在一方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提供依據本備忘錄所提供之資訊予第三方(
包括第三方監理主管機關)時,該主管機關將立即通知該資訊之原始
提供機關,說明何項資訊被強制揭露及揭露之相關情況。倘原提供機
關要求時,該主管機關應在法律允許之情況下盡致力於資訊之保密。
雙方主管機關應相互通知在法律強制下須揭露所獲得資訊之情況。
16. 除第 15 條規定之情形外,OSFI 及 TECO 認知機密資訊(包括獲自
對方之資訊)可能須依法交付予附錄 A 所列相關政府機關,並確認
各自管轄範圍內之這些機關依法須維護資訊之保密。
金融犯罪
17. OSFI 及 TECO 咸欲雙方主管機關在監理銀行、保險公司及金融交易
時,如發現有金融犯罪活動之嫌疑,將密切合作。依據此瞭解備忘錄
之目的,金融犯罪係指:洗錢、未經核准之銀行、投資或保險業務,
及與金融市場相關之所有其他違法事件。
持續協調
18. OSFI 及 TECO 將透過以資訊為目的之互訪以促進雙方主管機關之合
作,以及尋求派員赴對方主管機關受訓而可從對方主管機關獲得新知
及支援之領域,以加強雙方管轄範圍內更健全之銀行及保險監理實務

19. OSFI 及 TECO 確保雙方主管機關將經常適時舉行會議,以討論在對
方管轄範圍內設有海外據點之銀行及保險公司之相關議題,並檢視合
作安排之成效。
修改及效期
20. 本瞭解備忘錄將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且持續有效,並得經 OSFI 及 TEC
O 相互以書面同意後修正之。
21. OSFI 或 TECO 得於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但任何
在終止前所提供之資訊,仍繼續適用保密條款。
22. 依據第 20 條,附錄 A、B 及 C 將至少每年檢視一次,並在必要時
進行再確認或修正,以確定其為現行資訊。
23. 於 2008 年 9 月 15 日以中文、英文及法文簽署兩份,各語言版本
具同等效力。

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Julie Dickson, 署長 李大維,代表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陳樹博士,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臺北


附錄 A:相關政府機關
雙方主管機關均認知,機密資訊及源自對方之資訊,可能須依法
提供予下列政府機關或人員,該等機關或人員依法應對上開資訊
保密。提供機密資訊予下列機關或人員時,得免適用本備忘錄第
15 條所列之通知條款。
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註 2)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總署
。加拿大中央銀行總裁
。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
。財政部次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臺北
。中央銀行在臺北
。財政部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附錄 B:聯絡人名單
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
Mr. Ted Price, Assistant Superintendent, Supervision
Sector
PO Box 39, 121 King Street West, Toronto ON, M5H 3T9,
Canada
o Tel:(416)973-4385
o Fax:(416)973-1168
o E-mail: ted.price@osfi-bsif.gc.ca
Ms. Patty Evanoff, Senior Director, Legislation and
Approvals Division
15th floor, 255 Albert Street, Ottawa ON, K1A 0H2,
Canada
o Tel: (613)990-9004
o Fax:(613)998-6716
o E-mail: patty.evanoff@osfi-bsif.gc.c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臺北
國際業務處章專門委員遠智
18Fl., No.7, Sec 2, Sianmin Blvd., Banciao City, Taipei
County 22041, Taiwan
o Tel: 886-2-8968-0826
o Fax: 886-2-8968-1162
o Email: james.chang@fsc.gov.tw
銀行局徐組長萃文
7Fl., No.7, Sec 2, Sianmin Blvd., Banciao City, Taipei
County 22041, Taiwan
o Tel: + 886-2-8968-9781
o Fax: + 886-2-8969-1358
o Email: twhsu@banking.gov.tw
保險局鄭組長燦堂
17Fl., No.7, Sec 2, Sianmin Blvd., Banciao City, Taipei
County 22041, Taiwan
o Tel: 886-2-8968-0270
o Fax: 886-2-8969-1316
o E-mail: sccheng@ib.gov.tw
檢查局葉組長淑媛
14Fl., No.7, Sec 2, Sianmin Blvd., Banciao City, Taipei
County 22041, Taiwan
o Tel:+886-2-8968-0330
o Fax:+886-2-8969-1383
o E-mail: sharony@feb.gov.tw
附錄 C:海外據點(註 3)
受臺灣FSC監理之加拿大海外據點
。宏利人壽臺灣分公司
。加拿大商豐業銀行臺灣分行
受加拿大OSFI監理之臺灣海外據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加拿大子行
。第一商業銀行加拿大分行
。兆豐商業銀行加拿大子行


註 1:"inspection"與"examination" 在本備忘錄均為"檢查"之意,可交
互使用。
註 2:均為金融機構監理委員會(FISC)成員,FISC是OSFI主管之 OSFI
法案授權之法定機構。
註 3:海外據點係指受地主方監理之分行、子行或其他任何實體,己方主
管機關亦有合併監理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