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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背景:
中美間科學家、工程師、學者與研究機構之合作,係依照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與美國在台協會 (AIT) 於一九八○年九
月四日之一項協定的推展。「台灣關係法」 (公法九十六之八,一九
七九年四月十日) 授權繼續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之人民間之商業、文化
及其他關係。此種關係乃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推行,美國在台
協會係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所設立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與
在華府之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 (FMCS) 協同執行本合作計畫。駐美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在台北之勞工委員會 (CLA) 會同行使相同功
能。
貳 計畫目標:
增加雙方處理勞資關係與爭議解決人員間之接觸與合作,並利用特殊
設備或研究之機會,以提供合作,解決雙方共同關心之問題。合作得
在勞資爭議調解、預防性調解、仲裁、勞資解決選擇方案、勞資關係
、勞資合作,訓練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範圍,以及其他雙方同意之項目
中進行。合作之活動方式得包括資訊交換、出版品交流、互訪、學術
與實務研討會及研究在內。
參 實施與協調:
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將與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
(FMCS) 之署、處、局與勞工委員會類似之有關機關,協調並實施在
本綱領同意下之活動。各方應指定一名計畫協調官員負責本綱領下事
宜。對於每項列入合作活動項目之專題,各方亦應指定一名專題協調
官。
肆 經費籌措:
依據本綱領展開之合作活動,涉及美國在台協會之聯邦調解與調停服
務署之顧問赴台灣時,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勞工委員會應共同
合作負責提供該等顧問之國際與本地之旅費、辦公及訓練設備、口譯
與翻譯服務和以台幣支付之差旅費。除此之外,有關安排活動及提供
類似訓練的計畫費用應經由美國在台協會償還給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
署。
依據本綱領展開之合作活動,涉及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勞委會
顧問赴美國時,美國在台協會及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對安排參加聯
調解與調停服務署既設之訓練課程 (未含適切的學費) 、一般禮貌
性的拜訪,和在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內的短暫拜訪,以及對無需甚
多幕僚作業時間之偶發或臨時性日程的安排等,均應不予收費,以象
徵共同的合作。
駐美台北經濟合作文化代表處派員訪問美國,若要求特殊的訓練計畫
,或拜訪行程需要甚多的幕僚作業時間 (是否構成甚多幕僚時間由美
國在台協會諮詢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決定) 。對此類的安排和提供
訓練的計畫費用,應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償還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
在需要甚多幕僚作時間的晴況下,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依據本
綱領安排有關活動前,應被提供一項費用估算單以供參考。
伍 檢討會議:
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計畫協調官員依雙方選擇
之時間與地點定期集會,以評鑑本合作計畫與綱領,及其增修事宜。
陸 合作領域:
一 爭議調解
二 預防性調解
三 仲裁
四 爭議處理替代方案
五 資資關係
六 勞資合作
調解員訓練
八 勞資關係訓練
九 行政管理
其他合作範圍得經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雙方同意
,並經勞工委員會與聯邦調解與調停服務署認可後增列。
柒 效力與期限: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日生效,並以五年為有效期。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協
定,但應在九十日前以書面告知對方。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代表:張文中〔簽字〕
職稱:副代表
日期: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