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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於公元一九
九九年七月九日於台北簽署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雙方
同意下列規定應構成本協定之一部分。
1.本協定使用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名稱,均修正為「駐泰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有關本協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泰國賦稅署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
域,僅限於所得稅。本協定將暫緩適用於依據石油所得稅法課徵之石油
所得稅,直至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接獲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
處正式通知適用為止。

本議定書以中文、泰文及英文各繕製兩份,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於台北
簽署,三種文字同一作準,如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代表 代表
陳銘政 江沙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