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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以下合稱「參
與方」,

為促進臺加雙方(管轄領域)之密切合作關係;

為促進讓青年藉由旅行、打工及海外生活經驗以對對方管轄領域內之語言
、文化與社會有更深入瞭解之文化交流;

為鼓勵旨在促進青年個人與專業發展之青年交流;

並肯定強化上述交流之價值;

爰達成瞭解如下:

第一條、目的
「參與方」將簡化及便利行政程序,以協助雙方管轄領域內符合
本瞭解備忘錄條件且有意前往並短期停留在對方管轄領域之個別
人民,藉由旅行、打工及相關生活經驗增進對另一方之語言、文
化及社會之認識。
第二條、受理對象
「參與方」將考慮讓下列在其等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適用本瞭
解備忘錄:
1.在已獲得支持其生涯發展所預先安排之實習經驗合約之情況下
,有意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內取得進一步訓練機會之個人,包括
大專院校畢業生;
2.有意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從事預先安排之見習或打工實習,
以期完成其在本國管轄領域內部分學程之高等教育機構註冊學
生,包括雙方高等教育機構間之相互安排;
3.有意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內旅遊並從事打工以補足其財務來源之
個別人民。
第三條、資格條件
(一)任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如符合第二條所列類別之任一者
,且向另一方管轄領域之適當機構提出個人申請,且申請者符
合下列條件則參與方將考慮使其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1.符合所有移民法律及規定,包括入境法規,法規內容不限於
下列 2 至 10 項列舉者;
2.接待國管轄領域內相關機構收到申請案時,申請人之年齡應
介於 18 (含)至 35 (含)歲;
3.持護照效期超過申請者預計停留時間之加拿大有效護照或具
臺灣當局核發之有效護照且其上載有個人身份證號碼且其效
期超過申請者預計停留時間之申請人;
4.持離境機票或足夠經費購買離境機票;
5.不得申請攜帶眷屬隨行;
6.持有停留初期必要生活費用之財務來源證明;
7.繳納相關申請費;
8.同意在抵達另一方管轄領域之前,投保核准停留期間之醫療
保險,包括供住院及遣返之用者;
9.來自臺灣之個別人民應購買加拿大額外要求之各職業特定保
險。
10.依據具體情況:
(1)出示申請人已取得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預先安排之實習經
驗、見習或打工實習合約;或
(2)提供在申請人本國管轄領域內高等教育機構註冊之證明文
件且申請人已取得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之見習或打工實習
機會之證明文件;或
(3)確認申請人擬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旅遊並從事打工以補足
其財務來源之意圖。
(二)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僅能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1 次,停留期限不
得超過 1 年。
第四條、入境及停留
(一)在符合公共政策考量情況下,「參與方」將核發予另一方符合
前述第三條資格之個別申請者進入其管轄領域所需之文件。此
文件最長效期為 1 年,並將明確指明停留理由。在臺灣方面
,其所發文件為青年交流停留簽證(以下簡稱【青年交流簽證
】),在加拿大方面,其所核發文件將包含介紹信及停留簽證

(二)前款所定義之文件,在臺灣方面,將由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及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依據前述第三條受理案件後
,核發予申請人;在加拿大方面,將由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
處或其他加拿大駐外機構及領事館向合法居住於所轄地區的個
人核發。
第五條、工作許可
(一)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適
用本瞭解備忘錄之青年交流簽證將使持有該青年交流簽證之個
別人民在核准之停留期限內,自動取得在臺灣從事臨時性工作
及停留之許可。
(二)來自臺灣並獲加方核發介紹信之個人,在抵達加拿大時,不論
加拿大當地就業市場之現況,只要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規,均將
取得與其核准停留期限相同之有效工作許可。
第六條、文件效力
加拿大政府依據介紹信所核發之工作許可之效力將及於加拿大全
境,惟將受到加拿大相關移民法律可能加諸之限制,包含官方所
加諸涉及公共利益考慮之限制;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
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之青年交流簽證效力將及於臺灣全境

第七條、相關適用法律
(一)依據本瞭解備忘錄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停留之臺灣或加拿大之個
別人民,均受接待國管轄領域內之法律及規定之管轄,特別是
包含勞動條件及薪資之相關勞僱標準之法律和規定。
(二)接待國管轄領域內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均將適用;在加拿大方
面,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主要係屬各省及地方之權限。
第八條、促進本計畫
參與方將鼓勵有關機構在其等各自權責範圍內,支持本瞭解備忘
錄之適用,特別是給予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申請者適當建議
,以便其等獲取旅行、打工與生活經驗等資訊。
第九條、實施
(一)參與方將基於互惠並經由換函來決定每年將獲准受惠於適用本
瞭解備忘錄之人數。
(二)前述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要求財務來源之最低數額將由參與
方經由換函取得相互同意。
第十條、通則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參與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任一參與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或中止適用部分或全部之
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於通知日起
30 日後生效。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不影響在本瞭
解備忘錄條件下已獲得許可之個別人民停留在接待國之權利。
(三)參與方得基於相互同意,以書面方式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10 年 4 月 15 日在渥太華簽署。本瞭解備忘錄
以中文、英文及法文各繕兩份,三種版本約本同一作準。

駐加拿大台北 加拿大駐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 貿易辦事處

李大維 Scott Fra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