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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在台北設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第二十號
美國大使茲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致意,並對在台灣台北設立美國海軍
醫學研究中心一事,有所陳述。
美國政府前已瞭解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在台北設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單
位,以從事長期研究遠東風土及傳染病一事,可予同意。大使並悉,
美國海軍醫務署費利普斯中校 (Commander Robert A. Philips) 及
其僚屬已就此事與中華民國政府及國立台灣大學代表,尤其與該校校
錢思亮博士,舉行多次商談。
在中美兩國政府間商定較為永久之辦法以前,美國海軍醫學研究單位
,擬暫作為軍事援助顧問團之一部分;並擬請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該單
位及其人員予以軍事援助顧問團其他人員同等之權利、特權、及豁免
。美國海軍醫學研究單位之初期人員為官員二人,士兵二人及其家屬
。預計約於一九五五年五月下旬抵達台灣。該研究中心充分展開工作
時,其全部科學及技術人員,預計將擴充至十二人。
大使茲奉告部長,美國海軍李傑少校 (Lt. Commander John Richey)
已奉命代表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洽商租借醫學研究中心
業務所需之設備及場所。擬請外交部協助,俾使李傑少校得與中華民
國政府主管官員早日商辦此事。
茲請部長對前述大使之瞭解,予以證實;復請中華民國政府指派官員
,就租借醫學研究中心業務所需之設備及場所事,進行詳細磋商及簽
訂租用協定;並請將該官員之姓名通知大使館。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於台北美國大使館
(2) 外交部節略
第○○三九三七號
中華民國外交部茲向美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大使館本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十號節略,業已閣悉。中國政府茲依美國政府之請求,同意一個
不超過十二名官兵構成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單位」駐於台北,以資
設「美國海軍醫學研究中心」一所,長期從事遠東風土及傳染病症之
研究。
中國政府於同意上述請求之際,並特證實相互諒解如下:即雙方政府
將儘速商議並簽立正式協定,仿照美國政府與駐有此項美國海軍醫學
研究單位之他國政府間所訂辦法,訂定詳細辦法;至在此項協定尚未
簽立以前,並在不影響此項協定範圍之內,是項「單位」將暫視為「
美國軍援顧問團」之一部分,其人員暫視為該「顧問團」之人員。
中國政府業已指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錢思亮博士為代表,進行商議前
述之正式協定。
外交部並請美國大使館將該「單位」人員抵達台北之確期儘早通知外
交部。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