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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以下稱「雙方」)
咸欲積極增進臺灣與澳大利亞間職業教育與訓練方面之合作關係,雙方爰
達成以下之瞭解:
第一條 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係為維持並提昇臺灣與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訓練事
務之雙邊合作,進而共同了解,追求共同利益及合作發展。
第二條 活動
雙方將經由本瞭解備忘錄促進下列活動:
(一)促進臺灣及澳大利亞相關團體及教育機構間之實習及訓練交流

(二)對尋求訓練機會及實習者提供協助、資訊及服務;及
(三)促進合適的臺灣與澳大利亞機構間夥伴關係,共同舉辦教育及
訓練方面之研討會、研習會及會議。
(四)安排相關專家及中高階管理人員互訪。
(五)促進、協助及鼓勵各機關、機構以及包括相關之工業界或受委
託協會等私人機構間之直接往來。
第三條 協調與實施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及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澳洲
教育處處長負責本瞭解備忘錄活動相關的協調及聯繫。
雙方工作人員將視需要依據本瞭解備忘錄訂定及審查所訂各項工
作計畫,在必要時開會,共同討論研商雙方合作項目。
第四條 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原則皆由雙方各自負擔其所參與各項活動的費
用。
第五條 義務
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雙方為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
,不必為對方行為負責。雙方應負責實施雙方咸認為必須之防範
措施、條款與規定。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並不影響雙方各自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所建議之
合作活動時,如預見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依照其國內法
令,將事先就這些智慧財產權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本條所稱「智慧財產權」之定義係依據 1967 年 7 月 14 日於
斯德哥爾摩所簽訂【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
(此項公約於 1979 年 9 月 28 日修正)
第七條 一般事項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生效,效期兩年,並得於雙方書面同意時
延長或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而終止
。除雙方共同決定外,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前
已進行活動之效力及效期。
在闡釋或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或根據本瞭解備忘錄所做的特別安
排時,若有任何爭議,則由雙方經協商友善解決。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於西元二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訂於臺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林三貴 馬克文
局長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