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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二年七月
三十、三十一兩日在台北舉行第十七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
貿易、加強經濟合作、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
等,充分交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關稅
(一) 亞東關係協會請降低以豬肉為主材料之各式冷凍調製食品 (三十年
來皆為二五%) 、梅胚 (三十六年來皆為二○%) 、烏龍茶、包種
茶 (二○%) 、紅豆餡 (二八%) 、活成饅 (二十一年來皆為五%
) 等進口關稅。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這些品目各有種種因素,調降
關稅有所困難,此外關貿總協烏拉圭回合目前正就降低關稅談判之
中。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迄今屢次在本會議上提出降低關稅之要求,日方
均無法針對中方關心品目,降低關稅一事,表示非常不滿,特地請
日方檢討豬肉調製品 (調理菜肴類及調理點心或麵食) 之關稅分類
,以及在可能範圍內調低關稅。交流協會再度確認上述亞東關係協
會之殷切意願,並承諾轉達有關單位。
(二) 亞東關係協會鑑於日本人之造纖維原料及加工絲製品關稅較中方為
高,請日方降低該等關稅。
交流協會對此提出說明–目前中方輸日之人造纖維原料,經日方努
力結果,皆適用優惠關稅之免稅待遇,加工絲製品亦在額度內適用
優惠關稅之免稅待遇;且人造纖維原料及加工絲製品在關貿總協烏
拉圭回合談判中正朝降低關稅之目標進行交涉。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表示理解。
二 非關稅
(一)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將絲織品輸日配額由目前之一七八萬平方公尺
回復至一九八○年當時之二三○萬平方公尺。
對此,交流協會為中方能體諒日方絲織業之困境而作有秩序之輸日
,表示謝意,同意請中方體察目前需求量占八成之和服,其銷售有
長期減少傾向,且產地之中小企業被迫減產之現況下,今後仍請維
持目前之輸日水準。亞東關係協會進一步表明,基於上述爭議,為
擴大輸日,希望派遣「擴大絲織品輸日訪問團」,對此,交流協會
同意轉達給有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為擴大對日輸出最具潛力之手提包、鞋類,請日方協
助中方業者參加日本該類產品展示會。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此項問題存有社會問題與歷史性質,且為保
護基礎脆弱且多半屬中小企業之手提包、鞋類業界,日本政府一向
未支援辦理該項產品之輸入展示會。
惟對中方預定派遣手提包促銷訪問團訪日乙節,今年五月成立之日
華商務協議會將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亞東關係協會為發掘適銷日本商品,請日方長期派遣商品企畫專家
來華。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截至目前,為擴大台灣產品輸日,已
辦理各項研討會,且去年新成立「促進輸日調查指導專家派遣事業
」,於今年三月派遣專家參與台北舉辦之「台北國際電工器材展」
,指導對日輸出,並對台灣企業提供建言廣獲好評,今後亦允予依
循中方之請求,積極辦理該項活動。
三 交流協會繼續殷切要求中方改善管制日本產煙進口之對日差別待遇,
並說明因供需失調,造成走私煙充斥,及因禁止刊登正式進口品與偽
造品、走私品辨別之廣告,而導致有損中方國內市場之公正性、消費
者之利益、日製香煙之聲譽等現狀,因此希望更加強取締偽造品及修
正走私沒收品重新販售制度。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香煙之進口自由化僅對二三個國家實施,有鑑於
中日貿易逆差之擴大,對日製香煙之進口開放自由,目前仍極為困難
;但為因應加盟 GATT 及推動貿易自由化之既定方針,此項問題將一
併檢討。
四 交流協會指出從日本進口之蘋果、桃、梨、葡萄受差別限制,說明日
本果農對此表示不滿,並指責差別性進口限制措施違反 GATT 之原則
。為求擴大中日雙方之農產品貿易,希望中方主動撤除差別性進口限
制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目前上述水果之產量已達飽和,若再予開
放進口,必招致農民反彈;惟預期中方將在近期內加盟 GATT ,現正
由有關當局展開生產、運銷問題之調整,於此調整尚未完成之現在,
開放上述四項產品之進口確屬困難。對此,交流協會盼望透過中日兩
國間貿易之健全發展。增進雙方之經濟交流,乃殷切要求儘早妥善處
理。
五 交流協會說明,中方以中日貿易逆差持續擴大為由,對日本產品及在
台日商採取差別待遇 (特別在 (1) 公營企業對外採購之對日差別待
遇及 (2) 與對日出口相連結,嚴格審查居留資格問題上) 表示關係
,希望對這些措施予以廢除或合理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就第 (1) 點說明,在對日貿易逆差擴大中,已
修正有關之行政命令,並採取彈性措施。至有關第 (2) 點,對日出
口義務與居留證之取得,並未相連結。交流協會復希望對第 (1) 點
問題,在行政面上充分考慮在台日商之利益,第 (2) 點則應在就業
服務法之審查上,求更合理化及統一化。
六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豬肉市場正面臨慢性供應過剩、肉價低迷、調
整生產措施等困境,請中方斟酌配合日本市場之供需動向,作有秩序
之出口,並適度運用差額關稅制度,繼續協助輔導廠商,加強取締違
規業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相關單位正執行「養豬政策調整方案
」,以適當調整養豬頭數,俟成效顯現,必將自然形成有秩序之出口
,同時建議日方輔導民間業者與我業者締結長期交易契約,以之作為
一項策略。
七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鮪業困難之狀況,請中方盡速實施包括「超低溫鮪
延繩漁業整備對策」等措施,管制鮪魚輸日。同時,鑑於大西洋鮪類
資源保護委員會對黑鮪資源之保存管理措施,要求中方對該措施給予
合作並提供對日出口之黑鮪有關之漁獲水域等情報。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有關主管機關已採取各種相關措施,全面
管制削減鮪魚船作業艘數,並擴大國內之消費,減少低溫黑鮪魚冷凍
貨櫃之出口量以降低對日市場之依賴。並說明台灣之黑鮪魚之漁獲水
域為印度洋、南太平洋、大西洋。
八 交流協會要求提供日前中美間達成之智慧財產權協議具體資料。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依要求提供該協議之諮商瞭解備忘錄影本乙份
外,並建請日本基於互惠原則,簽訂智慧財產保護協定俾該協議內容
亦適用日本。對此,交流協會對中方提供上述之備忘錄表示感謝,惟
對所提建議,盼雙方簽訂協定乙節,因係新的提案,將向有關當局傳
達。
九 交流協會請中方加強仿止仿冒商品以及智慧財產權之進一步的保護。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取締仿冒商品,中方相關單位已採取密
切連繫,以便積極地解決此問題。交流協會肯定中方之努力,並請中
方就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重要性對企業作宣導,努力防止仿冒商品。
一○ 交流協會根據第十六屆經貿會議決議,於一九九二年二月召開有關
「中日雙方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中,對於免稅適用
範圍之擴大解釋問題,於工作會議上已達成同意,在協商換文之階
段,經過五個月並未履行乙事,除特別指出外並殷切要求儘速施行
換文。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除表示歉意外,同意努力要求有關單位早日完成
手續。
貳 加強經濟合作
一 請日方派遣總體產業政策及個別產業政策專家來華。
亞東關係協會就具體項目,請派遣通產省產業政策專家來華。
交流協會對此說明–去年十六屆經貿會議時中方曾提出相同提案,已
由通產省派遣大臣官房企畫室長及工業技術調查課長來華就專門領域
舉行研討會之經過。
又,交流協會表示今後將循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之管道,對於所
提具體計畫儘力予以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盼於今年九月,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派遣代表訪問通產
省中小企業廳及相關機構,並邀請中小企業廳幹部訪華。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中小企業國際交流業務係由中小企業事業團及
日本商工會議所辦理,因此透過該等機關辦理較為適切。惟也透過兩
協會之管道,在可能的範圍內提供中小企業施策之資訊。對於接受中
小企業處代表團往訪,因需準備,要求中方預先提供詳細計畫。
至於派遣中小企業廳幹部,日方表示亦可用產業政策研討會一併辦理

三 亞東關係協會為促進中日雙方產業技術交流,建議於本年八月或九月
間由中日雙方舉行為期二日之「產業技術政策研討會」,請日方推派
四~六名人員參加。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產業技術政策研討會」之內容雖然尚不具體
,但在中方提出具體計畫時,當作為一種「產業政策檢討會」,在可
能的範圍內予以配合。
四 亞東關係協會擬派遣二名研究員於日本工技院之研究所研修電子美術
館及商標意匠。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恐有受理體制上之問題,惟於接獲中方具體計畫
後將積極檢討提供之可能方式。
五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日方能隨世局變化及中日關係之進展,提高經
貿會議出席官員層次。交流協會說明,本次會議日方已有有關當局之
實際事務負責幹部列席,此乃交流協會的努力及有關當局的配合結果
。交流協會同時表示今後願努力爭取必要且適當之官員參加會議。亞
東關係協會則對本次會議,日方通產北北西亞課長、農水省貿易稅課
國際專門官及外務省中國課首席事務官之出席,給予評價,惟重申為
商議政策層面有關問題,請日方應實際需要,提高派遣層次。
六 亞東關係協會盼日本國立大學教授能參加在中華民國舉行之研討會。
對此,交流協會說人明今年一月已派遣國立大學教授參加「神經科學
研討會」之經過,並表示今後亦將配合需要,積極檢討促成國立大學
教授之派遣。
七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一九八八年設立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之概
要,盼與 OECF 等日本之經濟合作機構進行人員交流和資料交換,並
希望與該等機構共同進行對開發中國家之經濟合作。對此,交流協會
表示將檢討如何進行資料交換、人員交流。總之,將亞東關係協會之
殷切意願轉達給有關機關。
八 亞東關係協會擴大產品之對日出口,盼日本輸出入銀行對中方企業及
在華日資企業給予融資。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迄今為止,日本輸出入銀行曾融資於日本企業
,對擴大自中華民國產品之輸日已有貢獻。交流協會對中方之要求將
轉達日本有關單位,但仍請中方自行採取促進對日出口之積極措施。
九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支持中方加入蒙特婁議定書,並協助中方開發
CFC 替代品技術。
對此,交流協會對於中華民國站在環境保護之觀點,願遵從該議定書
之精神行動,予以評價。至於有關中方殷切要求日方支持入會乙節,
將轉達與日方有關當局。有關開發 CFC 替代品技術之交流,將依中
方之具體計畫內容,透過交流協會於可能範圍予以協助。
一○ 亞東關係協會就中華民國中央銀行購買日本政府公債問題,能比照
先進國家對於利息所得予以免稅。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本提案並非事前提出議題,席上方知中方有
此提案。惟對中方之希望給予了解。亞東關係協會復請日方將此提
案轉達給有關單位。
參 投資與技術合作
一 建請成立雙向投資及技術合作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投資座談會
亞東關係協會為促進中日雙向投資及技術合作,建議成立「投資及技
術合作工作小組」之常設機構。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關於改善法令制度暨其運用而設之工作小組,
應不侷限於常設之工作小組。日後倘中方提出具體計畫,將與亞東關
係協會協商細節。
二 交流協會表示,依最近之統計,日方及美國等對中方之投資大幅減少
,中方之投資環境與東南亞各國相較已相對惡化之中,為促進對中方
之投資、技術合作,日方請中方迅速充實電力供應、交通、通信等社
會基礎建設,以改善投資、技術合作環境。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促進外國投資,除簡化行政手續、修改
負面表列項目等以積極地促使投資自由化外,將參考在華外資企業負
責人對改善投資環境之建言,研擬方案。確信此方案付之於實施後,
中方之投資環境將會有重大改善。同時中方說明建立安定、自由的新
台幣資金市場、外匯資金匯出入自由化等金融自由化措施及新藥品之
認可基準。
交流協會對此詳細說明,表示感謝,並請中方繼續改善投資環境。
肆 技術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接受關於調查統計之設計、實施以及分析技術
之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該會一直接受有關經濟統計以及農業、林業、
水產等統計之研修,今後亦將根據中方具體之申請,在可能範圍內
予以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接受「長期天氣預報」之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內容,在可能範圍內
予以協助。
(三)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協助安排商業行政管理人員之物流管理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檢討中方具體之計畫內容,在可能之範圍內
予以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協助安排日本中小企業大學接受我方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中小企業大學僅接受其國內中小企業之
指導人員、中小企業業者及其從業員工之研修,接受海外之研修員
尚有困難。
(五) 亞東關係協會建請安排有關焚化爐之設計建造、營運管理及操作維
修之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即接受相關之研修,俟中方提出具體的
申請,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六) 亞東關係協會建請安排有關核能電廠之安全維護管理等技術項目之
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即接受本項研修,今後亦將俟中方具體
之計畫,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七)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改善處理研修項目與研修員人選提出申請後之審
查時效。
對此,交流協說明包括新申請案件,為求在可能範圍內儘量達成研
修之實現,部份案件或有費時之處。惟一向均在決定接受與否,即
盡速進行連絡,今後亦作同樣之努力,希望中方能夠理解。對此,
中方亦表示理解。

(一) 亞東關係協會請優先派遣「防風網設計施工」之專家來華。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擬俟中方提出,具有優先順序之具體要求後,
儘力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台灣電力公司引進「人員績效增進」系統,請日
方電方中央研究所派遣有關系統之專家來華。
對此,交流協會將俟中方提出具體要求後,儘力協助。
(三)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儘可能派遣中方所指定之專家,如該專家無法
前來,改派他人時,亦望早日告知改派之原因。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方派遣專家一向儘可能依循中方之希望為
之,惟因故無法如願,改派他人時,一向儘早連絡,今後亦將朝此
方向,儘力為之。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由中方之度量衡家標準實驗室 (NML) 與日本之
計量研究所 (NRLM) 進行有關國家量測標準業務相關人員之互訪、
資訊交換及國家測量標準相互比對。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在一般性的人員互訪、資訊交換方面,倘有具
體申請,將儘量予以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請予加強在職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服務等相關資料
之交換與交流。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多年來在實施各有關職業訓練等之技術合作
時,業已提供必要資料。今後倘希望日方提供更進一步之資料及資
訊時,俟中方提出具體計畫後,儘可能予以協助。

(一) 交流協會表示關於技術合作將依中方之請,在運用上,在可能的範
圍內使合作層次提昇,內容多樣化,以達其效果,惟就 (1) 關於
技受研修項目與派遣專家部分,日方請中方在個別申請書上,詳細
而具體地記載所欲了解之領域、內容,而就 (2) 有關便宜供與部
份,日方特別請中方1.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日方2.有類似案件時,須
加以整合3.原則上避免單一人員來訪,以二名~三名以上為佳4.避
免重複拜訪同一單位,並應依拜訪單位之不同,將詢問事項作一具
體之整理。
(二) 交流協會表示自本年度起將每年接受我方海外技術人員 (民間產業
技術人員) 研修名額由以往之三十名增加為六十名。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表示感謝外,並配合達成目標。
(三) 交流協會表示預定在本年度就「工業標準化以及品質管理」實施追
縱調查,請求中方給與協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援例全面協助日方,但是為確保調查具
有效果,希望日方將調查團停留台灣期間由十天延長至二星期。就
此,交流協會表示,將就期間之延長作一檢討。
公曆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紀壯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