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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教育合作備忘錄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咸欲
積極增進加拿大與台灣間教育與學習方面之合作關係,雙方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為維持並提昇教育事務之雙邊合作,增進共同了解,追求共同利
益及合作發展,雙方將訂定工作計畫,以實施本備忘錄。
第二條 活動
雙方同意經由本備忘錄辦理下列活動:
(一)促進台灣及加拿大個人、團體及教育機構間之教育及學術
交流。
(二)增進台灣與加拿大之教育機會。
(三)對尋求教育機會及獎學金者提供協助、資訊及服務。
(四)支持加拿大與台灣之機構,共同主辦教育領域方面之研討
會、研習會及會議。
(五)鼓勵語言教育上之共同合作,包括為語言教師提供教學訓
練、協助招募語言教師、協助台灣及加拿大相關政府機構
、主辦研究取向及與語言教學有關之會議及討論會。
第三條 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及加拿大駐台北辦事處貿易投資處
處長負責活動之協調及連繫。
(二)工作小組:
雙方組成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實施本備忘錄
。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代表共同主持,並可邀其
他相關單位參加。工作小組定期開會,每年至少一次。
(三)工作計畫:
由工作小組提出建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對特殊指定合
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年度工作推動方面
,均由代表雙方之工作小組決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
雙方將促進、協助及鼓勵各機關、科學研究機構以及包括
相關之工業界或委辦協會等私人機構間之直接來往。
第四條 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原則皆由雙方共同擔負各項會議費用。
第五條 義務
本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雙方為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
必為對方負責。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備忘錄並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所建議之合作活動
時,如預見攸關智慧財產權時,雙方同意依照其國內法令,對
慧財產權
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 一般事項
本備忘錄自簽署日生效,效期兩年,並得於雙方書面同意時延長
及修正。本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十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終止之日。
除雙方同意外,本備忘錄之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前已進行活動
之效力及時程。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份,兩種文字之備忘錄本同一作準。
西元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台北簽署

教育部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國際文化事業教育事業處 副代表兼處長
處長

張欽盛 穆大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