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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雙邊貿易協定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甲 美國貿易談判特使史特勞斯致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汪彝定照會 (中譯
文)
逕啟者:查貴我兩國曾於最近舉行雙邊貿易談判,在此談判中,美方
業已表明期望履行東京回合貿易談判所達成之協議事項,俾有助於貴
國產品之輸出;復經雙方協議,貴國鑑於美方此項減讓,故將採取措
施而使美國輸出亦將受益。本文主旨在充分敘明雙方互惠措施。
美方期望在最惠國待遇之基礎上,對貴我雙方所討論之各項關稅減讓
列入美國在東京回合之減讓中,同時在美國內實施而使貴國輸出受益
。美方進一步期望對美國在東京回合可能簽訂數種非關稅協定之利益
亦將給予貴國,是項非關稅協定計包括補貼及平衡稅,海關估價,輸
入發證,政府採購,冒仿商標以及技術性貿易障礙等。
美國方面了解鑑於上述措施之執行,貴國對於本文附件一及二所列之
關稅及非關稅減讓,亦將於美方執行上述措施之同時予以履行。美方
復了解對於東京回合所締結之非關稅協定,包括補貼及平衡稅,海關
估價,輸入發證,政府採購,冒仿商標及技術性貿易障礙等之規定適
用於開發中國家者,貴國亦願遵守大體上同樣之義務。雙方復獲了解
無論係我方之減讓或貴國之減讓,均不容許採取有違關稅暨貿易總協
定以及上述各項協定規定之行為,而使其受損或無效。
美國承認貴我雙方將繼續對彼此之產品給予最惠國待遇。
美國深信為保持本文所述雙方義務之適當平衡,如有必要調整時,雙
方應本友善態度為之。美方了解對於謀求雙方初期之平衡係以一九七
六年美國自貴國進口凡金額佔美國該項進口總金額百分之十或以上產
品為準。自此以後,雙方均享有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簽約國同樣之權利
,對於此一換文中所列產品依據主要供應國或重要供應國之原則作變
更或停止之調整。對於任何貿易事宜包括本文所列事項,雙方將盡一
切努力透過適當途徑舉行諮商。雙方復獲得了解將於適當時機優予考
慮將本文所述各節併入另一安排之內。
本特使順向貴次長重致最高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汪彝定閣下

史特勞斯 (簽字)
乙 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汪彝定致美國貿易談判特使史特勞斯照會
逕啟者:接准
貴特使六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照會內開: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汪政務次長彝定閣下:
逕啟者:查美方業已表明期望履行東京回合貿易談判所達成之協議事
項,俾有助於貴國產品之輸出;復經雙方協議,貴國鑒於美方此項減
讓,故將採取措施而使美國輸出亦將受益。本文主旨在充分敘明雙方
互惠措施。
美方期望,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對貴我雙方所討論之各項關稅減讓
列入美國在東京回合之減讓中,同時在美國內實施而使貴國輸出受益
。美方進一步期望對於美國在東京回合可能簽訂之數種非關稅協定之
利益,亦將給予貴國,是項非關稅協定計包括補貼及平衡稅,海關估
價,輸入發證,政府採購,冒仿商標以及技術性貿易障礙等。
美國方面了解鑒於上述措施之執行,貴國對於本文附件一及二所列之
關稅及非關稅減讓,亦將於美方執行上述措施之同時予以履行。美方
復了解對於東京回合所締結之非關稅協定,包括補貼及平衡稅,海關
估價,輸入發證,政府採購,冒仿商標及技術性貿易障礙等之規定適
用於開發中國家者,貴國亦願遵守大體上同樣之義務。雙方復獲了解
,無論係我方之減讓或貴國之減讓,均不容許採取有違關稅暨貿易總
協定以及上述各項協定規定之行為,而使其受損或無效。
美方承認貴我雙方將繼續對彼此之產品給予最惠國待遇。
美國深信為保持本文所述雙方義務之適當平衡,如有必要調整時,雙
方應本友善態度為之。美方了解對於謀求雙方初期之平衡係以一九七
六年美國自貴國進口凡金額佔美國該項進口總金額百分之十或以上產
品為準。自此以後,雙方均享有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簽約國同樣之權利
,對於此一換文中所列產品依據主要供應國或重要供應國之原則作變
更或停止之調整。對於任何貿易事宜包括本文所列事項,雙方將盡一
切努力透過適當途徑舉行諮商。雙方復獲得了解將於適當時機優予考
慮將本文所述各節併入另一安排之內。
本大使順向貴次長重致最高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汪彝定閣下

史特勞斯 (簽字)

本次長玆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於
貴特使上開照會所載各節敬表同意
本次長順向
貴特使重致最高敬意
此致
美國貿易談判特使史特勞斯閣下

汪彝定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