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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以下簡稱「交流協會」) 基於一
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
設駐外辦事處協定」第三項 (十二) 之規定,雙方協議互相合作獲致
其有關當局之同意,以實施左列事項:
1 亞東關係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
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
所得稅
2 交流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事業
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之
得稅
、法人稅、住民稅 (均等割不包括在內) 及事業稅。
3 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所稱「對方之事業」,謂依對方之課稅目
的係屬居住於對方之任何個人,或總機構或主事務所設在對方之任
何法人或其他事業。
4 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豁免稅捐之規定,應適用於自一九八
九年一月一日起國際海空運事業取得有關之所得或收入。
二 1 本協定自一九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協定之一方如於以後年度之
六月卅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擬終止本協定時,本協定應於次一
年度之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2 一九八○年六月九日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在台北所簽
署之關於雙方國際空運事業互免稅捐協定,自本協定以中、日兩國
文字分繕 (中文本及日文本同一作準) ,雙方代表於公曆一九九○
年九月四日在台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樹禮【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關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