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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九江租界之協定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關於漢
口
英租界所訂之協定,將即時同樣適用於九江英租界。
在最近九江之騷擾中,英國僑民若受有直接損失,凡係出自國民政府官史
之行動或由於其重大之疏忽者,國民政府將擔任賠償。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陳友仁 (簽字)
英國駐華公使代表
歐瑪利 (簽字)
民國十六年即西曆一九二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