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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代表處丁懋時致美國在臺
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函
白大使閣下:
隨函附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機構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間「北太平洋公海流網漁業管理計畫」及摘錄臨時執行計畫之會
談紀錄。
如美國在臺協會同意所附管理計畫及會談紀錄中所摘錄之臨時執行計畫,
則本函及閣下復函即構成執行本計畫之協議。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代表處代表
丁懋時 敬啟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機構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間北太平洋公海流網漁業管理計畫
A 北太平洋流網漁船管理措施
一 漁區
凡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之領域所屬流網漁船於北太平洋作業者,
依國內之程序將發給漁業執照,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執照總數不超過八十七艘,任何時間內在北太平洋公海作業
之有照漁船不超過六十四艘。
凡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之領域所屬流網漁船於二百浬經濟海域外
之北太平洋作業時,均應遵守下列漁區限制。每艘流網漁船之作業、
一切其他船舶活動及移動均必須限制於西經一四五度以西與按月份在
以下最北緯度以南之水域。
(a) 東經一七○度以西之水域
七月 北緯四二度
八月 北緯四四度
九月 北緯四六度
十月 北緯四四度
十一月 北緯四二度
十二月 停止漁捕
(b) 東經一七○度與西經一四五度之間水域
七月 北緯四二度
八月 北緯四四度
九月 北緯四六度
十月 北緯四四度
十一月 北緯四二度
十二月 停止漁捕
北界與東界之設立旨在將誤捕源自美國之溯河產卵種群魚類之可能
性降至最低。
(c) 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小目流網漁
船禁止在北緯三十四度以南海域,大目漁船禁止在北緯二十度以南
,西經一四五度至一五○度間之海域作業。
二 船位發報器
(a)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城之任何未裝置可供自動即時監督船
隻位置及身份之即時自動衛星定位設備 (以下稱為船位發報器) 之
流網漁船或運搬船不得赴北太平洋作業。
(b) 每艘流網漁船均必須確實記載漁獲時間、地點及漁獲努力 (包括自
動航海系統船位紀錄之使用) 並將此等資料向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所代表之有關機關報告。
三 作業程序
(a) 流網漁船不得捕撈溯河產卵種群魚類。
(b) 任何流網作業過程中意外捕獲之溯河產卵種群魚類均應立即放回水
中並記載於漁獲紀錄中。
(c) 擬赴北太平洋作業之流網漁船均應持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
之有關機關核發之執照。
(d) 流網漁船不得同時攜帶大目漁具 (網目大小十八公分或以上) 及小
目漁具 (網目大小為十八公分以下) 。
(e) 每艘流網漁船均應獲指定一國際通信呼號:該通信呼號應以與背景
對比之顏色用高度最少一公尺之大寫羅馬字書於船橋室或船體之兩
側中央部位及露天甲板上。
(f) 每艘流網漁船均必須於網具每五十公尺間隔處永久標示船名及國際
通信呼號,俾供辨識其使用之流網網具。每艘流網漁船均不得在海
上棄置使用過或損壞之流網及有關漁具。凡此類漁具均須存放於船
上,於作業航次結束返港後再作適當處理。遺失網具時應向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有關機關報告遺失之地點、時間及數量。
(g)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流網漁船捕獲之任何海洋生物資
源,除運往美屬薩摩亞及波多黎各之鮪魚外,必須運返北美事務協
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港口卸魚;或經徹底檢查後,始得將鮪魚魚
貨運往泰國。相關規定如后:
(1) 任何鮪魚或魷魚運搬船出港赴北太平洋作業前,均須裝妥船位發
報器,俾對船隻位置及身份進行自動即時之監督。
(2) 魷魚運搬船僅限在北太平洋作業漁區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
表領域之港口間航行。
(3) 所有在北太平洋漁區捕獲之鮪魚僅可交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
代表領域之運搬船運搬,並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
港口卸魚。
(4) 當鮪魚或魷魚運搬船出海從事海上轉載時,必須事先取得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主管單位之許可。
(5) 所有魷魚運搬船均應詳細記錄漁獲轉載情形,包括交貨之漁船船
名及魷魚數量;俟運搬船返回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
港口後,應立即向主管單位報告,俾作檢查。
(6) 港口檢查計畫將賡續實施,俾監督所有流網漁船在北美事務協調
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港口卸魚情形。
B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構間之合作計畫
一 船位發報器
(a)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機構均可取得船位發
報器資料,俾對船隻位置及身份進行自動即時之監督。
(b)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瞭解,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機
構將對原始船位發報器資料予以保密。
(c)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將負責購買暨操作船位發報器及
傳送資料所需之費用。倘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機構可獲得任何費
用上之節省,該機構將確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獲得
該項利益。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機構將協助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所代表之機構採購船位發報器。
二 資訊提供
(a)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提供美國在臺協會乙份經核准之流網漁船名
單,包括船名、國際通信呼號、船位發報器辨識號碼、漁船統一編
號暨噸位。
(b)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向美國在臺協會提供運搬船名單。
(c)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立即轉知美國在臺協會一位指定代表有關事
先獲准進行海上轉運之鮪魚或魷魚運搬舶之航程資料。
(d)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將提供美國在臺協會下列資料:
(1) 就一九九二年魷魚流網漁季,不同魚種之總漁獲努力量及漁獲重
量,應以一度方格為統計水域作每十天之彙集,並於一九九三年
五月三十日前提供美方。漁獲努力量將以標準網片 (五十公尺)
數量及下網次數表示。蒐集漁種之分類為:赤魷、鮭魚、長鰭鮪
、正鰹、其他鮪類、劍旗魚、旗魚類、鯧魚、鯊魚及其他魚類。
(2) 就一九九二年大目流網漁季,不同魚種之總漁獲努力量及漁獲重
量,應以一度方格為統計水域作每十天之彙集,並於一九九三年
五月三十日前提供美方。漁獲努力量將以標準網片 (五十公尺)
數量及下網次數表示。蒐集漁種之分類為:長鰭鮪、正鰹、大目
鮪、黑鮪、黃鰭鮪、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魚傘旗魚
、矛旗魚、劍旗魚、鯊魚、鯧魚、頭足類及其他魚類。
三 流網質材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將推廣儘可能用生物能分解而不致
對海洋生物資源構成威脅之材料製作流網之觀念。美國在臺協會將提
供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有關使用生物可分解材料製作流網之技術進展
資訊。
四 執行
(a)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機構之人員將於碼頭邊及核准漁區內外
之海域,對流網漁船進行執法性登船。
(b) 美國在臺協會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得互換執法觀察
員,俾利流網漁業執法活動之進行。此類交換得包括:
(1) 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構之執法觀察員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所代表機構進行之執法巡航;
(2)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機構之執法觀察員參與美國在臺協會
所代表機構進行之執法巡邏。
(c)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於調查及辨認違規船隻時擬繼續
儘可能利用美國在臺協會提供之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
域之流網漁船及運搬船涉嫌違規資料。為便利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所代表機構進行調查工作,美國在臺協會將提供體可能清晰之照片
及 (或) 有關目擊地點之可靠資訊。
五 巡邏船之部署
(a) 一九九二年漁季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專用巡邏船
數目將維持派遣三艘,執行總共三一○船日之巡邏,以確保在整個
漁季內作業漁區附近有持續性之執法活動,除非發生異常違規情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將維持與一九九一年
同期同等水準之海上執法活動。
(b)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於漁季開始前,提供美國在臺協會既定之執
法活動計畫,並於漁季結束後,提供包括巡邏執行情形、登船情形
、發現之違規案例及處分情形等之年度報告予美國在臺協會。
六 流網船隊管理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將採取步驟限制流網船隊之數量,
並就此事與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機構進一步諮商。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所代表機構將檢討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流網漁
船違法換旗之管理措施。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機構並將檢討
現行可適用於違法換旗行為之罰則,俾遏止此類違法換旗行為。美國
在臺協會將提供任何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之流網漁船
違法換旗資訊。
七 研究協調
(a)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構之科學家中熟悉北
太平洋漁業研究者,將在可能的合作研究中交換下列意見:
(1) 有關北太平洋流網漁業漁獲種類之生物及族群動力學的研究。
(2) 公海流網漁區物理性及生物性海洋學的研究。
(3) 與流網漁業有關之漁業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4) 一九九二年度在北太平洋公海區域的研究船及租用漁船之活動。
(b) 中美雙方在一九九二年內,其研究船對流網作業海域所作調查結果
,應在航程結束後九十天內交換之。
(c) 關於公海流網計畫的其他研究結果報告,得在完成後互相交換。
八 諮商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應定期舉行諮商,檢討合作計畫
之執行情形,俾確保有效維持其目標。

會談紀錄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美國在臺協會代表均認知北太平洋流網漁船作業可
能捕獲源自美國之溯河產卵種群魚類。雙方同意下列之暫時安排:
(a) 一方之執行人員倘欲訪問另一方之流網漁船,以查證是否遵守流網
捕魚規定時,應先向另一方適當執法人員提出聯合訪問之要求。
(b) 倘另一方之執法人員發覺無法參與聯合訪查工作時,應與提出要求
之一方執法人員合作並協助進行訪查工作,當在現場提出要求一方
之執法人員發覺另一方執法人員未立即出現參與訪查工作時,提出
要求之一方執法人員將開始執法訪查工作。
(c) 進行訪問之執法人員得查證該船是否邊守流網捕魚之規定,移走船
上之任何溯河產卵種群魚類,紀錄意外捕獲之海洋哺乳動物、海鳥
、海龜及溯河產卵種群魚類,並採取具代表性之樣本。
(d) 執行訪查工作之一方執法人員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對流網
漁船合法作業之最低干擾。執法人員應依國際法及慣例所適用之規
定執行其工作。
(e) 當另一方之執法人員到達後,雙方執法人員應共同繼續訪查工作。
(f) 當另一方之執法人員未能於提出要求之一方執法人員完成訪查工作
前抵達時,提出要求之一方應迅速將訪查結果通知另一方,並與另
一方諮商違規處分方式。
(g) 倘訪查未發現違規情事,訪問之執法人員應立即撤離該船。
(h) 雙方應保證對流網漁船之訪查程序亦適用於所有運搬船。
(i) 雙方同意上述安排之有效期限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復北美事務協調委員
會駐美代表處代表丁懋時函
丁代表閣下:
護復閣下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機構一九
九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北太平洋公海流網漁業管理計畫及
摘錄臨時執行計畫之會談紀錄之來函。
美國在臺協會對於來函所提協議敬表同意,並切盼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合作以確保全球最遲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暫停大規模公海流網漁業

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
白樂崎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