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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關於貿易協定之換函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甲 美國在臺協會主席丁大衛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代表夏功
權函 (中譯文)
逕啟者:查貴我雙方曾於最近舉行雙邊貿易會談,在此次會談中,經
獲了解美國在東京回合談判中所承諾之關稅減讓亦將適用於來自臺灣
之外銷產品,同時臺灣鑒於上述之減讓亦將同時採取措施以嘉惠來自
美國之外銷產品,本函所述各節係為詳細說明彼此互惠之措施。
美國在東京回合所承諾之關稅減讓將在不歧視之基礎上在美國內付諸
實施,貴我雙方前所討論之減讓亦已包含在內,該項減讓表業已交由
貴方代表團收執,另有本函附件一所列項目之特別減讓亦將在不歧視
之基礎上在美國國內付諸實施,貴我雙方已獲了解美國承諾予 GATT
之關稅減稅項目表中,依一九七六年統計臺灣輸美產品約佔美國總進
口百分之十或者更多者,連同本函附件一所列項目之減讓,已對雙方
之初步減讓形成平衡,美國之關稅減讓將自一九八○年元月一日起生
效,惟將依美國承諾予 GATT 之關稅減讓項目表中之附件一以及本函
附件一所規定之分期實施計劃執行。
鑒於以上各節之實施措施,美方了解臺灣對於與美國貿易有關業已採
採取之關稅及非關稅減讓措施均將繼續有效,除本函附件二所列項目
將係分年實施外,其他尚未實施之減讓均將自一九八○年元月一日起
在臺生效實施,又美方對於貴方有關蘋果及小汽車業已開發進口一節
表示滿意。
關於本函所述關稅措施,雙方對於承諾 GATT 之減讓項目均具有 GAT
T 締約國之同樣權利來決定或停止產品是否為主要供應國之條件。
美方同時了解東京回合談判所達成之非關稅規約,其中大體上適用於
開發中國家之義務臺灣亦將予以遵守,此等規約包括:補貼與平衡稅
、關稅估價、輸入簽證、政府採購,技術障礙 (即標準) ,以及仿冒
商品規約可能包括之各項規定。美方希望此等非關稅規約之權益,如
補貼與平衡稅、關稅估價、輸入簽證、政府採購、技術障礙 (即標準
) 以及仿冒商品規約可能包括之各項規定,亦將在美適用於來自臺灣
之外銷產品。
雙方了解,任何已經承諾之減讓將不得以不符合 GATT 以及以上規約
之規定而予以廢除或傷害,同時相信此等保證所反映之承諾亦符合臺
灣之經濟發展階段。
對於上述各項規約,美方了解雙方將在適當日期舉行會議,俾商榷雙
方之義務以及解決可能紛爭之適切途徑。
雙方深信為保持本文所述雙方義務之適當平衡,必要時應作合理之調
整。
對於任何貿易事宜包括本文所列事項,雙方將盡一切努力透過適當途
徑舉行諮商。
雙方復獲了解將於適當時機優予考慮將本函所述各節併入另一安排之
內。

美國在臺協會主席
丁大衛 (簽字)
乙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代表夏功權致美國在臺協會主席丁大
衛函
逕啟者:接准
貴會丁大衛主席六十八年十月廿四日來函內開: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夏代表先生:
逕啟者:查貴我雙方曾於最近舉行雙邊貿易會談,在此次會談中,經
獲了解美國在東京回合談判中所承諾之關稅減讓亦將適用於來自臺灣
之外銷產品,同時臺灣鑒於上述之減讓亦將同時採取措施以嘉惠來自
美國之外銷產品,本函所述各節係為詳細說明彼此互惠之措施。
美國在東京回合所承諾之關稅減讓將在不歧視之基礎上在美國內付諸
實施,貴我雙方前所討論之減讓亦已包含在內,該項減讓表業已交由
貴方代表團收執,另有本函附件一所列項目之特別減讓亦將在不歧視
之基礎上在美國國內付諸實施,貴我雙方已獲了解美國承諾予 GATT
之關稅減稅項目表中,依一九七六年統計臺灣輸美產品約佔美國總進
口百分之十或者更多者,連同本函附件一所列項目之減讓,已對雙方
之初步減讓形成平衡,美國之關稅減讓將自一九八○年元月一日起生
效,惟將依美國承諾予 GATT 之關稅減讓項目表中之附件一以及本函
附件一所規定之分期實施計劃執行。
鑒於以上各節之實施措施,美方了解臺灣對於與美國貿易有關業已採
採取之關稅及非關稅減讓措施均將繼續有效,除本函附件二所列項目
將係分年實施外,其他尚未實施之減讓均將自一九八○年元月一日起
在臺生效實施,又美方對於貴方有關蘋果及小汽車業已開發進口一節
表示滿意。
關於本函所述關稅措施,雙方對於承諾 GATT 之減讓項目均具有 GAT
T 締約國之同樣權利來決定或停止產品是否為主要供應國之條件。
美方同時了解東京回合談判所達成之非關稅規約,其中大體上適用於
開發中國家之義務臺灣亦將予以遵守,此等規約包括:補貼與平衡稅
、關稅估價、輸入簽證、政府採購,技術障礙 (即標準) ,以及仿冒
商品規約可能包括之各項規定。美方希望此等非關稅規約之權益,如
補貼與平衡稅、關稅估價、輸入簽證、政府採購、技術障礙 (即標準
) 以及仿冒商品規約可能包括之各項規定,亦將在美適用於來自臺灣
之外銷產品。
雙方了解,任何已經承諾之減讓將不得以不符合 GATT 以及以上規約
之規定而予以廢除或傷害,同時相信此等保證所反映之承諾亦符合臺
灣之經濟發展階段。
對於上述各項規約,美方了解雙方將在適當日期舉行會議,俾商榷雙
方之義務以及解決可能紛爭之適切途徑。
雙方深信為保持本文所述雙方義務之適當平衡,必要時應作合理之調
整。
對於任何貿易事宜包括本文所列事項,雙方將盡一切努力透過適當途
徑舉行諮商。
雙方復獲了解將於適當時機優予考慮將本函所述各節併入另一安排之
內。

美國在臺協會主席
丁大衛 (簽字) 』
貴主席上函暨其附件所載各項減讓及措施均將在臺付諸實施,敬復請
查照。
來函所述確為最近貴我雙方貿易談判所達成之各項諒解。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代表
夏功權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