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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中美關於在台北設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協定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第十三號
查關於在台北設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一事,大使館一九五五年三月
三十日第二十號節略及外交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三九三
七號復略,已各互達在案。
茲為就上述研究所之業務實施予以更詳確之規定起見,美國政府特建
議下列辦法各點構成關於美國海軍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第二海醫所)
之實施協定。
一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現正與國立台灣大學商訂租約,以期租用台灣
台北國立台灣大學醫院內,通稱為護士學校之房屋;國立台灣大
學之商訂此項租約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並經其核准者。此項租
約簽立後,美國政府將經由其海軍部修理是項房屋,並作適當之
改造及裝置,俾第二海醫所得獲充分之工作便利。
二 第二海醫所擬就此項房屋中專撥一部分地位作為病房以供觀察並
診治病人之用。美國海軍軍醫署並將儘量供給設備及材料,俾使
此項診治、觀察、及醫學研究工作得以進行。
三 美國海軍軍醫署將供給人員,負責第二海醫所之管理,並供給充
分之科學人員進行其醫學研究之任務。第二海醫所開辦一年內其
員額將約達科學人員六人及技術人員六人。此項員額必要時得經
雙方政府相互同意擴充之。
四 中華民國政府將作必要措置,俾第二海醫所得自國立及省立醫院
獲取有助於該所擬作醫學研究工作之現存臨床資料。
五 為符合現行中國法律必須持有中國政府執照之醫師始能行醫之規
定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將免費供給顧問醫師一人及若干必要之合
格助理人員,以利病房之臨床作業;同時並供給細菌學、生物化
學等各部門之合格助理人員。
六 第二海醫所將供給便利及機會,俾使適當人數之合格中國籍研究
人員得以客員資格參加研究所之各項醫學研究計劃。此項中國符
究人員應有權參加為決定各項研究計劃而舉行之會議。中國政府
如有意,亦可在不由美國負擔經費之條件下,供給合格科學人員
,參加第二海醫所所主持前往國內外之醫學研究外勤小組 (此項
人員所需之適當旅行證件等,由中國政府負責供給。) 。
七 經中國政府之同意,第二海醫所主管官員亦得斟酌對若干非中國
籍之合格研究人員,予以便利及機會。
八 第二海醫所將依中國政府指定機構之要求,供給該所所搜集而為
中國政府所需要之研究資料,如細菌培養、病理標本、組織染色
切片及類似之研究結果等。第二海醫所出版之報告,亦將供給中
國政府或其指定之機關。
九 第二海醫所之研究及臨床作業,均將遵循一般接受之學術程序。
是以居客員地位之研究員之研究責任如何,將依其本身之訓練及
經驗,以及其擬作研究計劃之範圍而決定。此項居客員地位之研
究員在某一研究問題中所負責任之輕重,以及其參加程度之廣狹
,將決定各項出版報告之作者排列名次。
一○ 因第二海醫所業務而發生之任何爭端,如非純屬技術性質者,
應由兩國政府經由外交途經解決之。
關於上述各項提議,美國政府瞭解:第二海醫所工作之確實範圍及設
備、材料及人員每年所需經費額,雖尚無法預測,但依美國海軍軍醫
署之估計,美國政府所予第二海醫所之財政支持最終將達每年美金二
十萬至三十萬元之數。至關於雙方政府現正議租中之房屋,其用為病
房之地位,估計足容病人三十名。但無大規模傳染病時,該項病房預
計容納人數將遠數此為少;如此則病人可妥予分開,以使利治療、養
護、以及隔離辦法之維持。
美國政府並瞭解:本協定各項辦法,除非經雙方同意延展,或因該第
二海醫所之研究計劃為美國政府所放棄,或經雙方同意而終止,其有
效期間自本照會之日期起,定為二十年。
美國政府復瞭解:一俟中美兩國政府正在商議中關於在台灣、澎湖美
軍部隊地位之協定完成後,第二海醫所及派在或附屬於該所之人員,
均將依照此項商議結果訂立之協定規定管理,不復如大使館一九五五
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十號節略第三段所載視為軍援顧問團之一部份。
上述各項瞭解,如承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大使即認本照會及閣下之
復照構成兩國間關於台北美國第二海軍醫學研究所之實施協定。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沈代部長昌煥閣下

藍欽 (簽字)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於台北美國大
使館
(2) 沈代部長致藍欽大使照會 (譯文)
外四四美一字第○一○○六四號
接准
貴大使本年十月十四日第十三號照會內開:
『查關於在台北設立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一事,大使館一九五五年三
月三十日第二十號節略及外交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三九
三七號復略,已各互達在案。
茲為就上述研究所之業務實施予以更詳確之規定起見,美國政府特建
議下列辦法各點構成關於美國海軍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第二海醫所)
之實施協定。
一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現正與國立台灣大學商訂租約,以期租用台灣
台北國立台灣大學醫院內,通稱為護士學校之房屋;國立台灣大
學之商訂此項租約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並經其核准者。此項租
約簽立後,美國政府將經由其海軍部修理是項房屋,並作適當之
改造及裝置,俾第二海醫所得獲充分之工作便利。
二 第二海醫所擬就此項房屋中專撥一部分地位作為病房以供觀察並
診治病人之用。美國海軍軍醫署並將儘量供給設備及材料,俾使
此項診治、觀察、及醫學研究工作得以進行。
三 美國海軍軍醫署將供給人員,負責第二海醫所之管理,並供給充
分之科學人員進行其醫學研究之任務。第二海醫所開辦一年內其
員額將約達科學人員六人及技術人員六人。此項員額必要時得經
雙方政府相互同意擴充之。
四 中華民國政府將作必要措置,俾第二海醫所得自國立及省立醫院
獲取有助於該所擬作醫學研究工作之現存臨床資料。
五 為符合現行中國法律必須持有中國政府執照之醫師始能行醫之規
定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將免費供給顧問醫師一人及若干必要之合
格助理人員,以利病房之臨床作業;同時並供給細菌學、生物化
學等各部門之合格助理人員。
六 第二海醫所將供給便利及機會,俾使適當人數之合格中國籍研究
人員得以客員資格參加研究所之各項醫學研究計劃。此項中國究
人員應有權參加為決定各項研究計劃而舉行之會議。中國政府如
有意,亦可在不由美國負擔經費之條件下,供給合格科學人員,
參加第二海醫所所主持前往國內外之醫學研究外勤小組 (此項人
員所需之適當旅行證件等,由中國政府負責供給。) 。
七 經中國政府之同意,第二海醫所主管官員亦得斟酌對若干非中國
籍之合格研究人員,予以便利及機會。
八 第二海醫所將依中國政府指定機構之要求,供給該所所搜集而為
中國政府所需要之研究資料,如細菌培養、病理標本、組織染色
切片及類似之研究結果等。第二海醫所出版之報告,亦將供給中
國政府或其指定之機關。
九 第二海醫所之研究及臨床作業,均將遵循一般接受之學術程序。
是以居客員地位之研究員之研究責任如何,將依其本身之訓練及
經驗,以及其擬作研究計劃之範圍而決定。此項居客員地位之研
究員在某一研究問題中所負責任之輕重,以及其參加程度之廣狹
,將決定各項出版報告之作者排列名次。
一○ 因第二海醫所業務而發生之任何爭端,如非純屬技術性質者,
應由兩國政府經由外交途經解決之。
關於上述各項提議,美國政府瞭解:第二海醫所工作之確實範圍及設
備、材料及人員每年所需經費額,雖尚無法預測,但依美國海軍軍醫
署之估計,美國政府所予第二海醫所之財政支持最終將達每年美金二
十萬至三十萬元之數。至關於雙方政府現正議租中之房屋,其用為病
房之地位,估計足容病人三十名。但無大規模傳染病時,該項病房預
計容納人數將遠數此為少;如此則病人可妥予分開,以使利治療、養
護、以及隔離辦法之維持。
美國政府並瞭解:本協定各項辦法,除非經雙方同意延展,或因該第
二海醫所之研究計劃為美國政府所放棄,或經雙方同意而終止,其有
效期間自本照會之日期起,定為二十年。
美國政府復瞭解:一俟中美兩國政府正在商議中關於在台灣、澎湖美
軍部隊地位之協定完成後,第二海醫所及派在或附屬於該所之人員,
均將依照此項商議結果訂立之協定規定管理,不復如大使館一九五五
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十號節略第三段所載視為軍援顧問團之一部份。
上述各項瞭解,如承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大使即認本照會及閣下之
復照構成兩國間關於台北美國第二海軍醫學研究所之實施協定。』
等由。
本次長代理部務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上開瞭解,予以證實。
本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大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特命權大使藍欽閣下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