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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斐農業科技人員交換訪問辦法
依據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農業科學暨技技合
作協定訂定
1 目的
本辦法旨在便利中斐兩國參與互惠之研究計畫及科學工作之農業科技人
員交換訪問,以增進兩國農業科技合作。個案之安排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2 實施範圍
本辦法初期,中斐兩國每年均可安排最高十二人/月之交換。
人員交換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2.1.長期訪問
依訪問目的之不同,訪問期間由一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
2.2.高級科技人員,得為短期之交換訪問。
2.3.研討會
應安排涵蓋特定農業研究主題之跨學科研討會,以為交換知識及/或
籌劃合作計畫。
3 主題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研究發展,農業工程與農業經濟之各個技術領域。
4 資格
依本辦法,具有經驗與學術資格之農業科技人員,始可獲選為長期訪問
之人選。至於短期訪問人選,申請人必須具有學位或相等之資格,且須
任職於其國內研究機構或大學,同時應為派遣國之公民或永久居民。
5 財務責任
5.1.有利雙方之訪問
凡有利雙方之訪目,派遣國應負擔國際機票,而接待國應負擔食、宿
及當地交通費用。
5.1.1.中方農業科技人員
前往斐方訪問之中方農業科技人員,於雙方同意之訪問期間,將由
斐方農業水利部支付生活津貼。生活津貼金額應每年檢討,目前暫
訂六個月內之訪問,為每月一、九七一斐鍰,六個月以上為每月二
、二一七斐鍰。
5.1.2.邀請訪問
如係應對方國家之邀請前往訪問者,一切有關費用 (即旅行、食、
宿費用) 均由邀請國負擔。
5.3.研討會
如為參加研討會,派遣國應負擔國際機票,接待國應負擔食、宿及當
地交通費用。
5.4.其他訪問
派遣國應負擔一切交通與生活費用,地主國有關研究單位應提供其設
施及/或一般設備,供來訪者使用。
6 行政
6.1.中方
農業委員會應負責執行本辦法。
6.2 斐方
農業水利部農業技術行政司應代表農業水利部執行本辦法,並提供行
政支援。
7 申請及遴選程序
7.1.中方
中方研究機構或科技人員,應將訪問計畫或申請書 (如附件) 填送台
北市南海路卅七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1.2.前述訪問計畫或申請書需獲接待國之最後認可。
7.1.3.至於參加研究工作之訪問 (自行要求者除外) ,地主國研究機構應
作必要之安排,俾使訪問者於訪問期間參與該機構之研究計畫。
7.2.斐方
7.2.1.斐方研究機構或科技人員,應將其訪問計畫或申請書提送普勒多利
亞城 0001 郵政信箱 X1116 號,農業水利部農業技術行政司。
7.2.2.前述訪問計畫或申請書需獲接待國之最後認可。
8 報告
訪問人員於訪問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提出一份簡明英文報告,敘明訪問
之成果。
9 申請期限
前述訪問計畫或申請書應在定訪問行程開始前二個月送達接待國,以利
安排相關事宜。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申請書

依據中斐農業科技人員交換訪問辦法之規定,凡申請訪問,必須填寫本申
請書。
1 個人資料
姓名:
簽字:
性別:
出生日期:
婚姻狀況:
住址:
電話:

2 現職:
職務:
服務單位名稱:
地址:
電話傳真:
電話:
電報:

3 經歷:

4 學歷:

5 著作:

6 語言:

7 訪問目的:

8 訪問期間:

9 希望訪問之機構或個人:

10 訪問人員必須遵守中斐農業科技人員交換訪問辦法之所有相關規定。

保送機構主管簽章

(保送機構公印)

經辦單位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