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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與史瓦濟蘭王國內政部間有關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序言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與史瓦濟蘭王國內政部(以下稱「雙方」)有鑒於
締約雙方為主權國家,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為促進兩國移民機關之合作
;關切移民議題及跨國性犯罪,特別是防制人口販運;期能促進交流與合
作計畫,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權責機關
一、簽署及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權責機關為:
(一)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二)史瓦濟蘭王國內政部。
二、雙方本於國內法規範,基於職權,依據本瞭解備忘錄各項條
款,致力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 合作範圍
一、反恐情資交流,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及非法移民案件之合作。
二、入出國管理相關技術之交流合作。
三、移民部門之合作。
四、人員訓練及經驗分享之交流合作。
五、其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
第三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第二條之規定,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合作如下

一、交換犯罪防制資訊。
二、從事公務上互訪。
三、於任一方辦理移民領域訓練活動時,如果可能得邀請另一方
一至三名移民官員接受訓練。
四、其他相互請求協助事項。
第四條 請求協助之提出
一、雙方同意請求協助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倘情況緊急,經被請
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二、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請求部門名稱。
(二)請求目的。
(三)請求事項。
(四)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三、如因請求書內容資訊不足致無法執行請求,請求方應補充資
料。
第五條 請求之拒絕
雙方同意倘因請求內容不符合雙方合作範圍或執行請求將損害被
請求方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時,被請求方得向對方說明
後拒絕協助。
第六條 請求之執行
一、被請求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迅速及安全的執行請求
,並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
二、如遇執行請求不屬於被請求方之權限範圍時,被請求方應立
即通知請求方。
第七條 保密
雙方應確保維護彼此所提供之業務資料、文件或個人資料之機密
性,如該等資料之使用有所限制或使用在提供目的以外之其他用
途或與第三者分享時,應事先取得提供方之同意。
第八條 費用
一、第三條第三款人員訓練所需之經費,依個案協商支付。
二、其他依本瞭解備忘錄受理一方請求時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
另有議定外,由被請求方負擔;倘請求涉及巨額或額外之其
他費用時,雙方應先進行磋商,以確認執行請求之條件及經
費之負擔。
第九條 使用之語文
雙方權責機關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合作時,應以英文作為溝通工
具。
第十條 會議及諮商
雙方之首長或代表得舉行會議或進行諮商,以商討及改善依本瞭
解備忘錄所進行之合作。
第十一條 爭議之解決
因適用本瞭解備忘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最後簽署日起生效。並於任一方以書
面通知另一方三十日後終止其效力。
二、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協商修正。

為此,雙方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並各繕製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史瓦濟蘭王國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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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 莫天虎 政務次長 馬席拉

日期:17/3/2015 日期:08.04.2015
地點:中華民國(臺灣)臺北 地點:MBAB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