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設立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一) 美國駐華大使致中國外交部部長照會
逕啟者: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制定之一九四八年援華法案 (以下簡
稱法案) 第四○七款,除其他事項外,並規定中國與美利堅合眾國
締結一協定,以設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茲依據法案尤其該
法案第四○七款所規定之一般原則,就該聯合委員會之組織及有關
事項,提出左列建議:
(一) 設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由美利堅合
眾國總統委派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二人,中國總統委派中華民國公
民三人組成之。該委員會應選中國委員一人為主席。
(二) 委員會之職權,在該法案上述條款所規定之範圍內,應如左列:
(甲) 擬訂復興中國農村區域之配合計劃 (以下簡稱計劃) ,並經由
適當之中國政府機構及在中國之國際或私人機構,予以實施;
(乙) 與上項所稱之機構訂立辦法,以建立彼合作之基礎;
(丙) 在該法案所規定之限度內,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建
議該計劃之資金及他項援助之撥與,並向中國政府建議為該計
劃成功所認為必需之其他資金及援助之撥與;
(丁) 訂立實施該計劃之工作標準,包括該計劃中合作之各機構所用
人員之資格,種類及數目在內,並在該計劃各方面保持經常督
察,且有權建議對該計劃任何方面予以變更或停止;
(戊) 任命委員會為執行該計劃所認為必要之執行官吏及行政人員;
雙方了解:執行長應為一中國公民。所有薪金、旅費以及委員
會本身在行政職掌上所需之其他費用,應由該法案第四○七款
(乙) 所供應之款項內撥付之。
(三) 委員會得將左列各種工作包括於其計劃之內,與上開第 (二) 款
(甲) 項所稱之機構協議實施之:
(甲) 在若干省內,選擇若干縣,創辦關於農業、家庭示範、衛生及
教育之一配合而具有推廣性之計劃,包括與推行此一計劃之地
區內環境相適應之若干輔助方案,如關於農業生產、銷售、信
用、灌溉、家庭與鄉村工業、營養、衛生以及教育之方案,而
其性質將促進凡所從事之一切方案之實施者;
(乙) 與中國政府諮商關於逐步實施各項土地改革措施之途徑及方法

(丙) 在適當地點,實施關於研究,訓練及製造之輔助方案,藉以供
給該計劃所需要之情報、人員及物資;
(丁) 就任何上述方式之工作之得以較大規模健全發展者,製成方案
,實施於較 (甲) 項所指之配合而具有推廣性計劃所包括地區
為尤大之地區,例如改良種籽之繁殖及分配,牲畜瘟疫之控制
,灌溉及排水設備之建造以及衛生措施之倡辦;
(戊) 與該計劃一般目的相符之有關措施;
(己) 在能使擇定之方案逐步發展之地區內及此項方案之發展對於達
到該計劃之目的將作最有力貢獻之地區內,依照對於農村改良
應予適當注意之原則,分配該計劃下之援助,但分配援助之原
則,不受純屬比例性或地理性考慮之限制。
(四) 關於委員會之任何決定,如委員會或其主席經徵獲中國委員之同
意,認為必要時,在執行之前,應先得中國政府之核可。
(五) 委員會依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中國政府任何一方所請求之方式及
時間,應在中國發表詳細工作報告,包括關於所得資金,物資及
服務之報告,送達兩國政府,並依兩國政府任何一方之請求,將
有關工作之任何其他事項,報告兩國政府。中國政府對於該計劃
之目的及範圍與委員會實施該計劃所獲進展,包括美利堅合眾國
政府所供給之援助之性質及範圍,將使中國人民充分知悉。
(六) 中國政府,於接到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之有關通知後,對於
委員會之美國委員及職員,將視為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館之
一部分,俾其享受該大使館及其同等職員所享受之優例及豁免。
雙方了解: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於發出此項通知時,對於擬
聲請給予充分外交優例及豁免之官員人數,儘可能允宜予以限制
一層,將加以注意。雙方又了解:關於本項適用上之細節,必要
時將由兩國政府舉行會商。
(七) 為該計劃使用而輸入中國之一切物資,應免除中國政府對於經由
正常商務途徑輸入之類似物資所徵收之關稅、濬港捐及其他稅捐

(八)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國政府,將於兩國政府之任何一方認為適
當時,對於因解釋、實施及可能修改本換文所載協定條款而引起
之問題,舉行會商。
(九)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留隨時終止或暫停本換文所規定之援助或其
任何一部分之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依照該法案第四○七款及本
換文所供給之援助,不能解釋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明示或默示負
有任何責任,對於實施該法案第四○七款或本換文之目的,將另
作任何貢獻。
(一○) 本照會與
貴部長代表中國政府接受上述建議之覆照,將構成該法案第四
○七款所指之兩國政府間協定。除受第 (八) 及第 (九) 兩款
規定之限制外,本換文將繼續有效,直至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
日為止,或經任何一國政府之請求而其請求至少在一九四九年
六月三十日之前兩個月送達於他方政府時,將繼續有效,直至
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兩國政府所締結之經濟援助協定終止之日
為止。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部部長王世杰閣下

司徒雷登 (簽字)
公曆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於南京

(二) 中國外交部部長覆美國駐華大使照會
逕覆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制定之一九四八年援華法案 (以下
簡稱法案) 第四○七款,除其他事項外,並規定中國與美利堅合眾
國締結一協定,以設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茲依該法案尤其
該法案第四○七款所規定之一般原則,就該聯合委員會之組織及有
關事項,提出左列建議:
(一) 設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由美利堅合
眾國總統委派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二人,中國總統委派中華民國公
民三人組成之。該委員會應選中國委員一人為主席。
(二) 委員會之職權,在該法案上述條款所規定之範圍內,應如左列:
(甲) 擬訂復興中國農村區域之配合計劃 (以下簡稱計劃) ,並經由
適當之中國政府機構及在中國之國際或私人機構,予以實施;
(乙) 與上項所稱之機構訂立辦法,以建立彼合作之基礎;
(丙) 在該法案所規定之限度內,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建
議該計劃之資金及他項援助之撥與,並向中國政府建議為該計
劃成功所認為必需之其他資金及援助之撥與;
(丁) 訂立實施該計劃之工作標準,包括該計劃中合作之各機構所用
人員之資格,種類及數目在內,並在該計劃各方面保持經常督
察,且有權建議對該計劃任何方面予以變更或停止;
(戊) 任命委員會為執行該計劃所認為必要之執行官吏及行政人員;
雙方了解:執行長應為一中國公民。所有薪金、旅費以及委員
會本身在行政職掌上所需之其他費用,應由該法案第四○七款
(乙) 所供應之款項內撥付之。
(三) 委員會得將左列各種工作包括於其計劃之內,與上開第 (二) 款
(甲) 項所稱之機構協議實施之:
(甲) 在若干省內,選擇若干縣,創辦關於農業、家庭示範、衛生及
教育之一配合而具有推廣性之計劃,包括與推行此一計劃之地
區內環境相適應之若干輔助方案,如關於農業生產、銷售、信
用、灌溉、家庭與鄉村工業、營養、衛生以及教育之方案,而
其性質將促進凡所從事之一切方案之實施者;
(乙) 與中國政府諮商關於逐步實施各項土地改革措施之途徑及方法

(丙) 在適當地點,實施關於研究,訓練及製造之輔助方案,藉以供
給該計劃所需要之情報、人員及物資;
(丁) 就任何上述方式之工作之得以較大規模健全發展者,製成方案
,實施於較 (甲) 項所指之配合而具有推廣性計劃所包括地區
為尤大之地區,例如改良種籽之繁殖及分配,牲畜瘟疫之控制
,灌溉及排水設備之建造以及衛生措施之倡辦;
(戊) 與該計劃一般目的相符之有關措施;
(己) 在能使擇定之方案逐步發展之地區內及此項方案之發展對於達
到該計劃之目的將作最有力貢獻之地區內,依照對於農村改良
應予適當注意之原則,分配該計劃下之援助,但分配援助之原
則,不受純屬比例性或地理性考慮之限制。
(四) 關於委員會之任何決定,如委員會或其主席經徵獲中國委員之同
意,認為必要時,在執行之前,應先得中國政府之核可。
(五) 委員會依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中國政府任何一方所請求之方式及
時間,應在中國發表詳細工作報告,包括關於所得資金,物資及
服務之報告,送達兩國政府,並依兩國政府任何一方之請求,將
有關工作之任何其他事項,報告兩國政府。中國政府對於該計劃
之目的及範圍與委員會實施該計劃所獲進展,包括美利堅合眾國
政府所供給之援助之性質及範圍,將使中國人民充分知悉。
(六) 中國政府,於接到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之有關通知後,對於
委員會之美國委員及職員,將視為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館之
一部分,俾其享受該大使館及其同等職員所享受之優例及豁免。
雙方了解:美利堅合眾國駐中國大使於發出此項通知時,對於擬
聲請給予充分外交優例及豁免之官員人數,儘可能允宜予以限制
一層,將加以注意。雙方又了解:關於本項適用上之細節,必要
時將由兩國政府舉行會商。
(七) 為該計劃使用而輸入中國之一切物資,應免除中國政府對於經由
正常商務途徑輸入之類似物資所徵收之關稅、濬港捐及其他稅捐

(八)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國政府,將於兩國政府之任何一方認為適
當時,對於因解釋,實施及可能修改本換文所載協定條款而引起
之問題,舉行會商。
(九)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留隨時終止或暫停本換文所規定之或其任何
一部分之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依照該法案第四○七款及本換文
所供給之援助,不能解釋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明示或默示負有任
何責任,對於實施該法案第四○七款或本換文之目的,將另作任
何貢獻。
(一○) 本照會與
貴部長代表中國政府接受上述建議之覆照,將構成該法案第四
○七款所指之兩國政府間協定。除受第 (八) 及第 (九) 兩款
規定之限制外,本換文將繼續有效,直至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
日為止,或經任何一國政府之請求而其請求至少在一九四九年
六月三十日之前兩個月送達於他方政府時,將繼續有效,直至
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兩國政府所締結之經濟援助協定終止之日
為止。」
等由;本部長茲代表中國政府接受上開照會內所載之建議。
鑒於該計劃至關重要,因其為達到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中國政府與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締結之經濟援助協定內兩國政府共同期求之目
標的主要方法之一,中國政府承允對於該計劃之執行,予以充分支
持,並令知中國政府合作之機構,包括有關地方官吏,給予為使該
計劃成功所必需之援助及便利。
本大使順向
貴大使重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司徒雷登閣下

王世杰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五日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