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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稱「參與
雙方」)

達成下列瞭解:

1.目標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之目標如下:
(1)為參與雙方在民航、水路、鐵路安全事故調查建立合作架構(包括
於以下引用之國際規範所定義之事故與意外事件)。
(2)反映國際民航組織對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 13 號附約中有關飛航
事故安全調查之國際標準與建議措施之精神及意向。
(3)反映國際海事組織對於西元 2008 年 5 月 16 日通過之海事安全
委員會第 255(84)號決議案中有關海事事故安全調查之國際標準
與建議措施之精神及意向。
(4)就事故調查、安全分析、機密性意外事件通報系統、資料庫發展、
資訊交流、訓練、工程研發與聯絡等相互協助事宜予以規範。
2.合作機關
參與雙方瞭解:
(1)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將代表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執行本備忘
錄。
(2)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將代表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執行
本備忘錄。
(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稱「合作機
關」。
3.合作調查事故及意外事件之範疇
參與雙方瞭解本備忘錄涵蓋下列事故或意外事件:
(1)在合作機關一方所屬領域內註冊之民航機或船舶於另一合作機關所
屬領域內發生之事故或意外。
(2)在合作機關一方所屬領域內註冊之民航機或船舶於其自己領域內發
生之事故或意外。
(3)在非合作機關之第三國所屬領域內註冊之民航機或船舶於任一合作
機關所屬領域內發生之事故或意外。
(4)在合作機關一方所屬領域內註冊之民航機或船舶於第三國所屬領域
內發生之事故或意外,且該第三國之機關已展開調查。
(5)在合作機關一方所屬領域內之鐵路列車所發生之事故或意外。
4.程序安排
參與雙方瞭解:
(1)當本備忘錄第 3 點第 1 款所述之事件發生時,事故或意外事件
發生地所屬領域之合作機關將依據本備忘錄第 1 點第 2 款或第
3 款所引述之國際法規,立即通知另一合作機關。本備忘錄成為事
故或意外事件發生地所屬領域之合作機關對另一合作機關以授權代
表與適當之顧問參與事故調查之有效邀請。受邀之合作機關在接獲
通知後,將立即回覆邀請之合作機關並提供參與事故調查人員之詳
細資料。
(2)當本備忘錄第 3 點第 2 款及第 3 款所述之事件發生時,合作
機關雙方應考慮彼此之利益、專業以及合作調查之潛力。任一合作
機關將歡迎另一方之洽詢。本備忘錄將提供一架構,使得事故或意
外事件發生地之合作機關得邀請另一合作機關擔任顧問參與已展開
之事故調查。受邀之合作機關應立即將擔任顧問人員之詳細資料回
覆邀請之合作機關。
(3)當本備忘錄第 3 點第 4 款所述之事件發生時,任一合作機關將
歡迎另一方之洽詢,以討論技術合作之益處。當涉及事故或意外事
件之航空器或船舶所屬之合作機關任命一授權代表時,該合作機關
將主動邀請第三國展開討論,尋求對技術合作之益處,及對邀請另
一合作機關以授權代表隨同顧問身分參與之共識。受邀之合作機關
將儘速提供擔任顧問人員之詳細資料予邀請之合作機關。
(4)當本備忘錄第 3 點第 5 款所述之事件發生時,任一合作機關將
歡迎另一方之洽詢,以討論技術合作或邀請另一方以顧問身分參與
事故調查之益處。
5.提供之協助
參與雙方瞭解:
(1)在另一方之要求下,各合作機關得依照自己作業需求提供另一方技
術之協助。
(2)合作機關將視實際狀況提供另一方調查所需之技術協助,及安全調
查器材之使用以及其他資源。此協助包含在航管服務、工程、運具
操作、(適航)維修、紀錄器、號誌系統、人為因素、組織與安全
管理等領域之專業知識。
(3)合作機關將提供包括專業技術及設施與裝備等合適之協助,以發展
及促進在事故調查、安全分析、機密性意外事件通報系統、資料庫
之發展與資訊系統等領域之計畫。
(4)合作機關將視實際狀況相互邀請另一方之調查員參加本身所安排之
一般性或專題性調查課程與訓練。
6.費用
參與雙方瞭解受邀之合作機關將負擔參與調查或參加訓練課程之必要費
用。
7.解釋及適用之歧異
任何因解釋或執行本備忘錄而產生之歧異,參與雙方將透過合作機關在
友好且無不合理延誤之情形下予以解決。
8.最終安排
(1)本備忘錄自參與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
(2)本備忘錄得隨時經由參與雙方經洽詢合作機關後,以相互書面同意
修正之。
(3)任一參與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在加拿大.渥太華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台灣.台北以中文、英文、法文簽署一式二份,各語文本同一作
準。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
代表處代表 辦事處代表

陳文儀 芮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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