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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義大義共和國友好條約之換文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一) 關於義大利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本代表茲
謹聲述雙方了解,該條約中所用「締約一方之國民」字樣,凡涉及
財產時,應解釋為包括依照該締約一方所適用之法律規章業已或將
來所創設或組織之法人及團體。
上開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葉公超博士閣下。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南京。

馮雅德 (簽字)
(二) 關於中華民國與義大利共和國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接准
貴代表本日來照,本代表茲謹證實:雙方了解,該條約中所用「締
約一方之國民」字樣,凡涉及財產時,應解釋為包括依照該締約一
方所適用之法律規章業已或將來所創設或組織之法人及團體。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馮雅德博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南京。

葉公超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