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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故保險(含
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