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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