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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優良詩刊獎勵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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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台灣地區優良詩刊,推廣
國內詩藝,提昇創作水準,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以當年七月一日止發行已滿一年並按期出版之詩刊。
第 3 條
每年以獎勵五家為原則,各頒發獎座及新台幣壹拾萬元至貳拾萬元不等之
獎金。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第 4 條
本獎勵由詩刊社自行提出申請。
第 5 條
申請者需填具申請書 (申請表格如附件) ,連同近一年 (上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六月三十日) 之詩刊合訂本六冊或每期各六冊,於當年七月一日起至
七月三十一日止,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或逕送本會第二處。
前項書表由本會備索。
第 6 條
評審工作由本會遴聘學者、專家及具豐富實務經驗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
責。
第 7 條
得獎詩刊由本會擇期公開頒獎,頒獎日期另行公布。
第 8 條
得獎詩刊若因該年度刊登圖文涉及侵害他人權利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
訴確定者,其得獎應為無效,本會追繳其獎金及獎座。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