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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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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第 5 條
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第 6 條
前條審查作業,得由本部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 8 條
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得由本部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