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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