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班,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 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 、新聞處理、民事工作及外籍學員生事務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校務資訊服務系統、全球資訊網站管理、網路 通信及安全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 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 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八、醫務所:掌理預防保健、軍醫行政、醫療門(急)診及衛材整備等事 項。 九、遠朋國建班:規劃友邦及友好國家之軍、警、文等要職人員施訓及參 訪,拓展外交與國際交流等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第 6 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 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 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 班隊、 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第 8 條 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 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第 9 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並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 助教協助之。 第 12 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 種會議。 第 13 條 本大學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