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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駐多明 尼加共和國大使王孟顯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次長代理部務艾瑞拉簽 換;並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多明尼克共和國外交部次長代理部務艾瑞拉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致駐多
明尼加大使王孟顯第 DEJ-三五五三○號節略
大使閣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接准大使館一九八七年九月廿九
日第一五九-五七九號節略,內開:「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
聲述:有關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同國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簽訂之
「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之修正建議事,大使館茲願奉告外
交部:中興工程顧問社副總經理陶家維曾於本年八月十一日及十二日分別
與多國水資源局及電力公司主管就小水力發電技術團工作舉行會談獲致協
議如下:
「一 技術團團員台北、聖多明各之往返機票費用及生活津貼改由中方負
擔。
二 技術團團員日常交通改由中方負擔提供,倘技術團需進口車輛 (以
兩輛轎車為限) ,水資源局承諾向多國政府申請免稅並辦理有關手
續。惟技術團團員前往工地勘察或其他公務需離多京者,車輛仍由
水資源局負責提供。
三 技術團所需翻譯人員、辦公室包括文具、打字、複印與曬圖等設施
與服務以及技術團團員在多服務期間因疾病或受傷所需之醫藥與住
院費用暨附有家具之宿舍等,仍由水資源局負擔提供。
四 其他雙方應履行之義務仍照該技術合作協定之原規定辦理。
五 水資源局同意儘速安排技術團宿舍及辦公室,俟一切備妥後即通知
中方派員來多辦理明年度工作。
上述協議倘荷多國政府證實同意,本節略暨外交部同意之覆略即構成兩國
政府間之一項協議。」

外交部茲覆告大使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節略內容,大使館節
略及本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即行暫時生效而不違背原協定
之批准。

外交部順向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王孟顯閣下

多明尼加外交部次長代理部務 艾瑞拉 【親簽】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於聖多明各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一九八七年九月廿九日致多外交部第一五九-五
七九號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有關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
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簽訂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
之修正建議事,大使館茲願奉告外交部:中興工程顧問社副總經理陶家維
曾於本年八月十一日及十二日分別與多國水資源局及電力公司主管就小水
力發電技術團工作舉行會談獲致協議如下:
一 技術團團員台北、聖多明各之往返機票費用及生活津貼改由中方負擔

二 技術團團員日常交通改由中方負擔提供,倘技術團需進口車輛 (以兩
輛轎車為限) ,水資源局承諾向多國政府申請免稅並辦理有關手續。
惟技術團團員前往工地勘察或其他公務需離多京者,車輛仍由水資源
局負責提供。
三 技術團所需翻譯人員、辦公室包括文具、打字、複印與晒圖等設施與
服務期間因疾病或受傷所需之醫藥與住院費用暨附有家具之宿舍等,
仍由水資源局負擔提供。
四 其他雙方應履行之義務仍照該技術合作協定之原規定辦理。
五 水資源局同意儘速安排技術團宿舍及辦公室,俟一切備妥後即通知中
方派員來多辦理明年度工作。
上述協議倘荷多國政府證實同意,本節略暨外交部之覆略即構成兩國政府
間之一項協議。

大使館順向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七年九月廿九日於聖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