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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朱撫 松與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賴特簽換;並於五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甲 美駐華大使賴特致外交部部長沈昌煥函 (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一九六五年將在臺灣省舉行之各項中美聯合軍事演習,目前正由
美國臺灣協防司令部與中華民國國防部安排中。為此特請中華民國政
府依照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二月九日中美換文成立之軍援協
定,以及一九五二年十月廿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一日換文成立之「美軍
援顧問團待遇協定」,給予參加各項演習之美軍部隊及其人員、海軍
艦艇、飛機及裝備以美國在華軍援顧問團及其人員所享之同樣權利,
特權、協助、豁免及免稅。
為對上述規定予以推衍,茲並請求雙方政府同意,任何一方政府所有
之任何財產而由其陸、海、空軍使用者,如遭受下列損害時,雙方政
府相互放棄一切請求權:
甲 如該項損害係因一方政府之軍事人員或僱用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造
成者;或
乙 如該損害係由另一方政府所有之車輛、船舶、飛機而由其武裝部
隊之使用所引起者,如該項車輛、船舶或飛機係為正為公務目的
而使用者,或該項遭受損害之財產係正為公務目的而使用者。
關於一方政府向另一方政府之海上撈救請求權,如該項被撈救之
船舶或載貨係屬另一方政府所有並正由其武裝部隊為公務目的而
使用者,則此項請求權應予放棄。
耑此敬頌
政綏
賴 特 敬啟
十二月十日
乙 外交部次長朱撫松復美駐華大使賴特函 (中文本)
大使閣下:
關於目前正由美國臺灣協防司令部及中華民國國防部安排於一九六五
年在臺灣省舉行之各項中美聯合軍事演習事,
閣下本年十二月十日致本部沈部長函敬悉。
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所請依照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二
月九日中美換文成立之軍援協定以及一九五二年十月廿三日及同年十
一月一日換文成立之「美軍援顧問團待遇協定」,給予參加各項演習
之美軍部隊及其人員、海軍艦艇、飛機及裝備以美國在華軍援顧問團
及其人員所享之同樣權利,特權、協助、豁免及免稅一節,表示同意

本人並表示同意:任何一方政府所有之財產而由其陸海空軍使用者,
如遭受下列損害時,雙方政府相互放棄一切請求權:
甲 如該項損害係因一方政府之軍事人員或僱用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造
成者;或
乙 如該損害係由另一方政府所有之車輛、船舶、飛機而由其武裝部
隊之使用所引起者,如該項車輛、船舶或飛機係為正為公務目的
而使用者,或該項遭受損害之財產係正為公務目的而使用者。
關於一方政府向另一方政府之海上撈救請求權,如該項被撈救之
船舶或載貨係屬另一方政府所有並正由其武裝部隊為公務目的而
使用者,則此項請求權應予放棄。
耑此敬頌
勛綏
朱撫松 敬啟
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