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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教育部

序號 網頁標題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徵求遊學臺灣活動補助要點
本署未來於遊學臺灣及青年旅遊相關推廣活動、政府出版品、網路、或媒體、載體中之公開或發表使用權。(六)切結書乙份(如附件5):確認提案單位已詳細閱讀補助要點內容,並願遵照辦理。(七)光碟乙片:含上述所有文件及活動照片檔案(檔案格式為JPEG檔,每張照片大小請在2MB以內),本項於計畫入選公告後提供。(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1022 庫存頁面
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冊回首頁Eng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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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
署學字第1062305870B號令法規體系:青年發展圖表附件: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申請表.odt切結書.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目的:依據英國青年交流計畫(YouthMobilityScheme,簡稱YMS)實施辦法第5(a)規定,核發贊助證明(Certifica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1024 庫存頁面
4.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
署學字第1062305870B號令法規體系:青年發展圖表附件: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申請表.odt切結書.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002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2.中華民國一百零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Source.aspx%3fid%3dGL001024 庫存頁面
5.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顧問遴聘要點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顧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FL032035 庫存頁面
6.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字號:臺教秘(四)字第1020135301B號令法規體系:秘書(總務)圖表附件:附件一.doc附件二切結書.DOC附件三委任書.DOC附件四.doc附件五.doc附件六教育部檔案管理單位閱覽室使用登記簿.DOC附件七教育部檔案應用簽收單.DOC附件八.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3206 庫存頁面
7.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68B號令法規體系:秘書(總務)圖表附件:附件一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書.docx附件二土地使用權切結書.docx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產土地以基地租賃者(以下簡稱學產基地)之承租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23398 庫存頁面
8.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租,採郵遞投標方式為之。十三、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繳交資格審查表、切結書、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票據及投標單。(二)繳納投標公告所定之押標金;押標金之繳納,以國內各金融行庫為發票人之即期本票或支票為之。(三)投標人得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前項第二款所定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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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前項切結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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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育部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期不受理。(每二年辦理獎助活動乙次,申請日期之年度依此類推)(四)檢送資料:檢齊申請書、作品各四份、切結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依左列方式之一檢送資料:1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民間特殊教育團體及家長請逕寄承辦單位。2國民中小學(含學前教育單位)請逕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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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三十二、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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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520%26id%3dFL028967 庫存頁面
1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548%26id%3dFL028967 庫存頁面
14.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還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三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2118%26id%3dFL028967 庫存頁面
15.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還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三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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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還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三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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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hinese Content
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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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hinese Content
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
https%3a%2f%2fedu.law.moe.gov.tw%2fEngLawContent.aspx%3flan%3dC%26id%3d153 庫存頁面
19. -Chinese Content
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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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hinese Content
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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