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跨機關檢索結果

連江縣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1.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合社會救助精神者。七、申請程序:(一)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如附件1)、切結書(如附件2)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所得證明、財產證明、存簿封面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二)鄉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158 庫存頁面
2.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及核發作業規定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一)申請表及切結書。(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三)全家人口最近1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五)存摺封面影本。(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2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403 庫存頁面
3.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種植長期農作物,但具有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列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需要,或承租人立具切結書「承租土地如經原權利人於代管期間內依法補辦所有權登記完畢,代管機關停止代管後,承租人應逕洽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或續訂租約或價購,否則,應無條件恢復原狀歸還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在此限。第七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96%26id%3dGL000072 庫存頁面
4.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門牌證明。三、建築物各方向現況照片。四、建築物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簡圖)。五、切結書。六、本府另外公告規定之文件。第五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經審查許可核發證明書,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構)現場勘查。經許可後有違反原許可使用之事實者或違反相關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得廢止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32 庫存頁面
5.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3.05.1301:1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FL033977 庫存頁面
6.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作業要點
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下,免辦理申請手續。2.施作完成後應檢具路外停車場核准文件、設置圖說以及拆除切結書向本府工務局報備列管。3.基地屬於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應依規定配合退縮后設置。(三)廢棄物處理站臨時附屬設施:1.於環境資源局核准設立廢棄物處理站後提出申請。2.附屬設施最大使用面積:辦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507 庫存頁面
7.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政府推動食農教育有功人士及團體選拔作業要點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政府推動食農教育有功人士及團體選拔作業要點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3.05.1301:18現在位置:法規內容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連江縣政府推動食農教育有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549 庫存頁面
8.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八組織規程及學則。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冊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應檢具學經歷及身份證影本)。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十二財產目錄(包括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68 庫存頁面
9.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從業人員領取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事項。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府收回原補償金。第六條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87 庫存頁面
10.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縣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照正反面影本。(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五)領據。(附件二)(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七)自我檢視表。(附件四)(八)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附件五)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496 庫存頁面
11.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15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乙份,逕向本府申請,提評審小組審議核定。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一、廟宇內部驗收紀錄。二、工程經費總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257%26id%3dGL000428 庫存頁面
12.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15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乙份,逕向本府申請,提評審小組審議核定。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1.廟宇內部驗收紀錄。2.工程經費總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205%26id%3dGL000428 庫存頁面
13.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15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乙份,逕向本府申請,提評審小組審議核定。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經本府派員驗收後支付補助款,支款方式由本府另訂之。第十條本補助經費由年度預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75%26id%3dGL000428 庫存頁面
14.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照片。二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三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申請人經向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得由申請人以切結書代替。四墳墓設置位置簡圖。五地點範圍之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六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八其他證明文件。私人墳墓修繕自核准施工日起應於三個月內完工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82%26id%3dGL000259 庫存頁面
15.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15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乙份,逕向本府申請,提評審小組審議核定。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1.廟宇內部驗收紀錄。2.工程經費總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256%26id%3dGL000428 庫存頁面
16.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理活動時,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日),檢附計畫書(附件一)、預算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二)及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府提出申請。三、各級人民團體舉辦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主(承)辦單位、活動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參加人員、預期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272 庫存頁面
17.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684;式五)。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六)。九、財產總目錄(格式七)及切結書(格式八)。十、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十一、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前項交代清冊封面應加蓋機關印信。第六條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事項如下裝訂並加蓋騎縫章:一、交代清冊目錄(&#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490 庫存頁面
18.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合社會救助精神者。七、申請程序:(一)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如附件1)、切結書(如附件2)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所得證明、財產證明、存簿封面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二)鄉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158 庫存頁面
19.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
種植長期農作物,但具有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列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需要,或承租人立具切結書「承租土地如經原權利人於代管期間內依法補辦所有權登記完畢,代管機關停止代管後,承租人應逕洽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或續訂租約或價購,否則,應無條件恢復原狀歸還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在此限。第七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072 庫存頁面
20.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連江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設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二)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及無當鋪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鋪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https%3a%2f%2flaw.matsu.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56 庫存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