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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宜蘭縣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1.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築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八)農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九)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四、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建農舍之需求。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540 庫存頁面
2.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申請發給辦法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申請發給辦法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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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環境綠美化及植樹苗木核撥辦法
等相關位置之標示)及現況照片;民間團體另需附合法登記立案之相關資料;個人申請則需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所有權證明文件。前項申請資料,機關團體得逕向本府相關主管單位提送;個人則應向住居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送。除特殊情形外,以每月彙報一次為原則。各單位(機關)彙整後送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4306 庫存頁面
4.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一、申請人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切結書。二、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三、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申請人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有證明者,免附前項證明。第3條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386 庫存頁面
5.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申請設立者,其設立基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第12條神壇之設立,應出具切結書,具結不影響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且不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向所屬教會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相關單位查證後調查登記列管,並將神壇調查表報本府備查。前項神壇調查表及切結書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23545 庫存頁面
6.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所有作業要點
檢送表件:(一)調查清冊(如附件)。(二)買賣契約(賣渡證)影印本、信徒大會紀錄影印本、帳簿影印本或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之一:1.買賣契約(賣渡証):記載為寺廟教當名義購買而非私人名義購買者。2.信徒大會紀錄:當時召開信徒大會決議購買該不動產之紀錄。3.帳簿:當時寺廟教堂帳簿記載支付該不動產價款者。4.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4100 庫存頁面
7.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歷史法規:民國95年02月27日圖表附件:附件、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申請起掘切結書(空白格式).DOC法規內容:第1條為管理宜蘭縣傳統公墓,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傳統公墓,係指鄉(鎮、市)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立公墓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744 庫存頁面
8.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申請附掛纜線處理要點
桿之區域桿號(或位置圖)、附架點(每電桿附架一條電纜線視為一附架點)及各類附掛裝置方式示意圖。(四)切結書(如附件)。六、租用附掛燈桿應繳納租費及保證金,於申請新、增附掛或續租時,按附架點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付清。租桿費單價比照台電公司電桿租桿費標準收費,每個月每附架點二十元。保證金按租費十分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4338 庫存頁面
9.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審查及管理要點
司行號商業登記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影本。(三)廣告內容並附旗幟設計樣張影本。(四)颱風期間同意代拆除旗幟切結書。(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五、申請者依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依本府許可內容自行懸掛廣告旗幟。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許可懸掛廣告旗幟,已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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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捐助要點
5月19日發文字號:宜蘭縣政府府授環綜字第1090015970號函法規體系:環保圖表附件:無不當支出切結書.odt執行成果報告書.odt專案計畫書.odt經費支出及分攤明細表.odt補捐助案申請表.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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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及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核銷撥款;補助案相關資料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1.切結書。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4.各項核銷原始憑證資料裝訂成冊。5.活動成果照片(六張以上照片)。八、督導及考核:(一)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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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捐)助審核作業要點
下: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領款收據、計畫成果照片(照片6張以上)、存摺封面影本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經費。八、經費督導及考核: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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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事項作業規範
一)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領款收據、活動成果照片(照片6張以上)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銀行帳戶、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經費。(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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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對協勤民力等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撥付。(二)經核准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核銷。1.切結書。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4.各項核銷原始憑證資料裝訂成冊。5.成果照片(六張以上照片)。(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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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權益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接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據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成果照片、參加人員名冊、切結書等資料,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應繳回原申請之補助款。九、督導及考核:(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022 庫存頁面
16.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福利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及核銷程序:(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原核准函影本、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二)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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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辦理推動青年事務發展工作補(捐)助作業要點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補(捐)助之人民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具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二)其他應附資料:1、辦理研習課程類: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簽名正本;另請講師部分應檢附講師鐘點費支領收據及講師個人所得
http%3a%2f%2fglrslaw.e-land.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275 庫存頁面
18.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2.11.1901:17現在位置:法規內容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公發布日:民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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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情形。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簽到簿影本、講義資料及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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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原核准函影本、核銷帳戶備查函影本、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二)其他應附資料:1.辦理研習課程類: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簽名正本;另請講師部分應檢附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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