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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彰化縣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1.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取得本府同意延長保證,再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並經同意後,展延償還貸款年限,每次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展延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寛限期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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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一百零七年度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須知
標示尺寸)。(6)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分攤情形。(7)實施期程。(8)預期效益。(9)經營管理構想。7.切結書(附件二)。(二)文化經營類:1.申請書(附件一)。2.申請人(單位)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3.租賃契約影本。4.計畫書,內容包括:(1)計畫目標。(2)基地位置圖、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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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鹿港鎮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須知
包含授權修繕之租賃契約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如該房屋或其坐落土地為共有者,申請人應另出具切結書,聲明已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文化局並得撤銷該修繕補助核准,請求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申請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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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二剩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置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當地政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由當地政府強制拆除之。前項就地整建之建築物,其構造材料應不超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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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作業程序
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繪製)。(六)結構計算書圖。(七)自行拆除切結書。(八)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四、申請使用期限在三日以內之短期展演得檢具第三點所須書圖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行搭建臨時展演場所,不受第三點應辦理核准程序規定。五、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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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
。(六)該建築物違反建築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改善後照片(建物正面含門牌、改善後之樓層內部裝修)。(七)切結書。(八)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時應檢附)。前項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六、本府自收件掛號日起,應於三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書件不齊備者應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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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及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規則
附相關建物謄本。如該建築物無產權登記亦無使用執照,即以陳情人為和解人;惟陳情人須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切結建築物為其所有。第十一條經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代為協調不成,雙方當事人得檢具協調不成立證明文件及損害鑑定報告,向本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協調或評審,陳情人或受損戶經本府通知而不出席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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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勞工技高藝籌獎勵實施要點
須檢附)、本府就業服務台開立之求職介紹卡影本(取得證照時為失業者始須檢附)、無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二)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三)取得不分級之技能職類證書者,檢附勞動部認可相當於技能檢定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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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補助青年勞工職能進修實施要點
據。(附件二)(三)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四)無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五)在職證明(附件四,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詳細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並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另所附之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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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後,檢附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民間團體向本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各二份及領據乙紙【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送本府核撥經費。(三)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四)同一場次勞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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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
3條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一、申請表。二、財產清冊切結書。三、各項財產清單及財產證明文件。四、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監護權證明文件。前項所稱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文件原本: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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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構及離開機構當月補助費,以三十日比例計算之。案主轉院當日由新入住機構請領費用。進出入機構需填寫入出院切結書。(二)接受本補助款不得重複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重複溢領者本府得自本項補助費中抵扣。(三)補助款項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按月,由安置機構檢具收據及請款清冊二份向本府社會處請領。(四)安置機構應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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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6.申請人如其費用已有他人代墊,欲由代墊者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代墊者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及身分證影本。(二)未檢附前款表件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惟第一目及第二目不在此限,得由本府主動調查,免通知其補正。(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完成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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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審核作業規定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十六、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十七、本規定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於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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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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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區域排水綠美化暨環境維護補助辦法
象為本縣經立案之人民團體。第4條向本府申請綠美化暨環境維護案件,應提出申請書(附件一)、維護管理同意切結書(附件二)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5條本辦法申辦程序如下:一、本府審查依本辦法之申請案件,得辦理現場會勘。二、經本府同意補助之申請案件,應於核准期限內施作完成,並核銷結案。第6條本辦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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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詳圖等施工圖說。四、切結書。管理機關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通知申請業者簽訂暫掛契約,未依期限簽訂者,視同棄權。第4條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須經管理機關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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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謄本。(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八)切結書。(如附件四、五)(九)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縣有基地為空地時,免附前項第(七)款證件。五、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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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
式二)。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格式五)。四、財產總目錄(格式八)並應檢附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第6條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一、經管財務人員:(一)財產及清冊(格式十)。(二)有價證券及清冊(格式十一)。(三)消耗品及清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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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縣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文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五)戶籍謄本記載申購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加署法定代理人。(六)承諾書、切結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條件是否符合。前項書件,如有發現不符或短缺情事,應即通知申購人限期補正或退回。六、出售之土地如部分涉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洽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分割,再依規定辦理出售。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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