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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苗栗縣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1.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辦單位之局(室)名稱。(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四)申請人應出具切結書,載明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接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五)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七、為核准分期繳納或依第四點第二項准為期數之延長者,不得逾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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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賸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第7條賸餘建築物申請全部拆除或補償應依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辦理。第8條
http%3a%2f%2flaw.miaoli.gov.tw%2fglrsnewsout%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3723 庫存頁面
3.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委託建築師)。五、消防審查合格文件(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適用)。六、無裝修切結書(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裝修行為適用)。七、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免附)。八、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檢附結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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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委託建築師)。五、消防審查合格文件(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適用)。六、無裝修切結書(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裝修行為適用)。七、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免附)。八、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檢附結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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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委託建築師)。五、消防審查合格文件(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適用)。六、無裝修切結書(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裝修行為適用)。七、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免附)。八、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檢附結構計算書)。
http%3a%2f%2flaw.miaoli.gov.tw%2fglrsnewsout%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327%26id%3dFL026450 庫存頁面
6.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人名冊。四、職員名冊。五、員工待遇表。六、會計制度。七、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及切結書。八、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九、其他應備文件。本府受理前項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文件後,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並將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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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辦法
本(須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文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免附)。(四)切結書。(五)廠商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等,且應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六)施工前相片。二、非自有住宅申請人:(一)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文件。(二)房屋所有權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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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辦法
法申請人為兒童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以及足資證明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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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三)申請失蹤救助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四)申請重傷救助者:應檢附三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達新臺幣十萬元之收據。(五)因住屋毀損、土石流或淹水申請救助者: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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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H、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內政部、本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I、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J、如屬山坡地,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並應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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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平面圖。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共同管道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安全切結書。二、申請進入共同管道人員名冊。所送申請書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第15條進入共同管道時應持本府核發之進入許可文件,向本府登記換取臨時工作證,並會同開啟出入口。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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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符合生育津貼請領資格者有數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委託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始得代為申請。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6條本辦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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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臺幣一萬元津貼。領受人為數人時,應出具共同領取人同意之切結書。第5條發給對象於第二年至第四年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為領受人。法定代理人應至少一人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始得領取後續補助。第二年至第四年領取期間新生兒若出養,後續補助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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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臺幣一萬元津貼。領受人為數人時,應出具共同領取人同意之切結書。第5條發給對象於第二年至第四年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為領受人。法定代理人應至少一人設籍本縣或其居留證居留地址於本縣達一年以上,始得領取後續補助。第二年至第四年領取期間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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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申請人向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得檢附繼承系統表及切結書代替)。五、墳墓設置地點位置簡圖。六、墳墓座落土地登記謄本及其範圍之地籍圖(最近三個月內)。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八、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九、其他證明文件。私人墳墓之修繕應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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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二足歲。符合生育津貼請領資格者有數人,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始得代為申請。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6條本辦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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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符合生育津貼請領資格者有數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委託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始得代為申請。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6條本辦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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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自有者,免附)。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四、建築物現況正面相片(含門牌)及建築物簡易平面圖。五、切結書。六、下列相關文件之一:(一)台電接電證明。(二)自來水接水證明。(三)房屋稅籍證明。(四)戶籍證明(須為有效期限內)。七、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相關證明文件。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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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實施要點
)主辦單位之局(室)名稱。(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之期間及每一期應繳納之金額。(四)申請人應出具切結書,載明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願即接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五)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七、為核准分期繳納時,不得逾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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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苗栗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三、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六、第一審為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為上訴狀影本及第一審、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書影本。七、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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