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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基隆市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1.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垂釣專案申請及審查辦法
請時需檢送下列文件(一式兩份)1.活動計畫申請書(如附格式)。2.離船活動人員自負安全切結書(如附格式)。3.相關保險資料(人員離船活動納保意外險,其保險金額個人意外傷害險發每人至少200萬元、醫療附加險20萬元)。第六條垂釣活動期間申請單位須注意下列事項:1.出港前應向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037 庫存頁面
2.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拆除合法建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二剩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主辦工程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者,由本府工務局(工程隊)強制拆除之。第七條剩餘建築物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有權人得向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04311 庫存頁面
3.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逃生動線圖。(六)機電設備圖及結構計算書圖。(應由專業技師簽證)(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八)拆除切結書。(九)申請演藝集會活動時,應檢附管區警察單位核准文件及演藝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本市消防局及交通旅遊局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54907 庫存頁面
4.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
位置、配置、平面、立面等圖說)。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非申請人自有者,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3.切結書(切結事項:(1)僅供競選使用,(2)投票結束自行拆除,詳如附件)。三前述文件備齊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發給臨時建築許可函;領得建築許可函後三個月內應施工完成,並可憑發給之建築許可函逕向自來水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54917 庫存頁面
5.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
建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者,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另行申請之。第六條申請人應立切結書,切結於建築工程完竣後自行拆除,否則不予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照逾期仍存在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第七條未依本處理辦法規定所搭建、設置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以新違章建築論處。第八條建造執照領得後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425 庫存頁面
6.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管理辦法
建築物,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七、建造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應檢附路外停車場核准文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路外停車場或學校之建築基地,依法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申請建造許可時,應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配合退縮。申請核發使用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竣工後,各向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615 庫存頁面
7.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政府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附件二)。(五)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料。(六)切結書(如附件四)。由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合計以不超過十名為限。五、公會推薦時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456 庫存頁面
8.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注意事項
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附件)。(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如未能檢附時,應附具切結書並敘明理由代之。(三)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五、受理退費申請書件後,承辦人員即審核退費金額,經核定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現場申請:持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且退費淨額未達(不含)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148 庫存頁面
9.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標明點視距詳細圖。六、如抵觸擬定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經勸導暫緩申請者,得檢附切結書再提出申請。第四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36%26id%3dGL000079 庫存頁面
10.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標明點視距詳細圖。六、如抵觸擬定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經勸導暫緩申請者,得檢附切結書再提出申請。第四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33%26id%3dGL000079 庫存頁面
11.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高架橋下空間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
公尺以上,其四周空地應加強綠化,以美化市容。(七)構造物在興建前,使用單位應檢具申請書圖、配置計劃、切結書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會勘審查同意使用後,再依其同意使用範圍,檢具同意書圖,及建物配置圖說(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例不得小於1200分之1、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不得小於200分之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255 庫存頁面
12.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
物資料表.pdf附表五動物健康及行為評估表.pdf附表六犬隻(或貓)領回通知書.pdf附表七領回動物切結書.pdf附表八犬隻認養評估問卷.pdf附表九貓隻認養評估問卷.pdf附表十認養動物切結書.pdf附表十一公告格式.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1.中華民國100年3月22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Source.aspx%3fid%3dGL000054 庫存頁面
13.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
物資料表.pdf附表五動物健康及行為評估表.pdf附表六犬隻(或貓)領回通知書.pdf附表七領回動物切結書.pdf附表八犬隻認養評估問卷.pdf附表九貓隻認養評估問卷.pdf附表十認養動物切結書.pdf附表十一公告格式.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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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冊回首頁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最新訊息法規體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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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報告書。七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五)。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六)。九財產總目錄(格式七)。一○切結書(格式八)。一一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一二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前項交代清冊封底應填註移交日期及加蓋機關印信。第五條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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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政府補助後備軍人輔導團體辦理後備兵役活動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者,應於活動辦理之日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一)申請函。(二)活動計畫書。(三)補助經費切結書。(四)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前項第二款活動計畫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效益、經費概算與其他應說明事項。申請補助計畫之活動地點,以本市為限。同一案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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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出或起掘之骨灰(骸),應附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書。五、依第十二條規定,骨灰同意由殯葬所代為埋葬之切結書。第八條申請樹葬,免收取使用規費。第九條申請人應將樹葬亡者之遺體或骨骸火化為骨灰。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再處理設備研磨處理,裝入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材質之環保容器後,始得埋葬。第十條樹葬埋葬區位
https%3a%2f%2fexlaw.kl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629 庫存頁面
18.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存放設施內除骨灰(骸)罐及靈位牌外,不得置放其他物品,並不得焚燒紙錢。第十五條使用公墓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書,檢附埋葬許可證明,並繳納使用規費後,依核准之墓地使用。第十六條公墓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埋葬時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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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3.06.1616:03現在位置:法規內容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公發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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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基隆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如污損、滅失或遺失者,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附表四有關文件,敘明理由填具申請書,檢送原污損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本府申請補發。遺失之立案證書,應呈報註銷。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稱原立案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經發現後,應駁回其申請或註銷補發證書。第六條補習班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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