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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序號 網頁標題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08月13日發文字號:輔法字第1080053644號函法規體系:行政規則/人事服務圖表附件:附件一-切結書.doc附件一-切結書.odt附件二-自行報到須知.doc附件二-自行報到須知.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役役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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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人事經管處理原則
(三)級醫師資格。但因分院或榮家未提出該專科科別醫師需求,於住院醫師或契約主治醫師簽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載明於擔任師(三)級醫師後,分院或榮家有醫療需求時,同意受指派至分院或榮家服務一年,總院得視職缺狀況先行遴用。2、前目所定服務一年,其全時段與部分時段支援時數得予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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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並區分狀況(有償、無償、使用目的等),與使用人簽訂契約書後據以辦理;申請袋地通行及管線安設者,應簽立切結書。有償及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之內容應包括提供使用之土地標的、範圍、用途、使用期間、使用費、擔保金、點交、終止契約、回復原狀、違約金、違約責任等項目,各附屬機構得依本原則之規定,就實際需求增列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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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
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四、榮民遺眷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核發機關申辦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一)申請表及無職業切結書。(二)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但核發機關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四)榮民遺眷申請日前三個月脫帽照片。(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大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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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3)親屬關係證明文件。(4)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切結書。(5)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帳號資料。(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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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平板電腦使用管理作業規定
字第1020075708號函法規體系:行政規則/照顧服務圖表附件:附表一-申請單.doc附表二-保密切結書範例.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服務機構公有財產之平板電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服務機構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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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遺物清點清冊.doc附件七領據.doc附件九保證書.doc附件二申請遺產申請書.doc附件八骨灰具領切結書.doc附件十一贈與審核表.doc附件十繳庫統計表.doc附件三親屬系統表.doc附件五審核表.doc附件六審核表.doc附件四保證繼承身分切結書.doc法規內容:一、本作業程序依據退除役官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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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繼承人親自申請者免附)(6)繼承人或其代理人保證自己或大陸繼承人身分真實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三)。2.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會及會屬遺產管理人函查亡故榮民年籍、戶籍地及遺產等事宜,應檢附地方法院准予備查通知書或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繼承人親自申請者免附),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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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式如附件十二)。(5)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6)代理人保證大陸繼承人身分真實之切結書(附件十三)。2.代理人向本會及會屬遺產管理人函查亡故榮民年籍、戶籍地及遺產等事宜,應檢附地方法院准予備查通知書或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始可提供,函復時僅提供亡故榮民姓名、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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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十、保管移轉:(一)榮民(眷)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際療程逾三個月者,通知原保管機構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管財物移轉手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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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十、保管移轉:(一)榮民(眷)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際療程逾三個月者,通知原保管機構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管財物移轉手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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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十、保管移轉:(一)榮民(眷)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際療程逾三個月者,通知原保管機構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管財物移轉手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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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十、保管移轉:(一)榮民(眷)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際療程逾三個月者,通知原保管機構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管財物移轉手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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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總服務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後,申請續留榮總訓練以各一次(一次二年)為限。三、代訓生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一)第一階段服務: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予代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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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後,申請續留榮總延長訓練,以延長各一次(一次二年)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一)第一階段服務: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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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年05月24日發文字號:輔醫字第1070036215號令法規體系:行政規則/就醫服務圖表附件:附件-切結書.doc附件-切結書.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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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年05月24日發文字號:輔醫字第1070036215號令法規體系:行政規則/就醫服務圖表附件:附件-切結書.doc附件-切結書.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第0980006154號函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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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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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本會各農場場員農舍建造實施要點
集」中之型式,可農場索取選建設標準圖)。2.申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謄本。3.立具場員申請補助款新建農舍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略】)。4.將上述文件連同自備款證明,一並送慶\請農核轉。(二)農場:1.審查農舍建築基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區分之規定。2.審查場員建舍位置圖,其位置是否適當。3.審查設計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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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內之除戶戶籍謄本。2.申請人自耕農身分證明,或自耕能力證明書。3.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4.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二)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附其他遺眷同意由其繼耕之協議書。(三)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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