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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序號 網頁標題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智慧網之金融宣導
儘早取回其尚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款項,與一般詐騙案循法院程序之處理不同。民眾於檢具警方報案三聯單及簽訂切結書等,得與該匯(轉)入款項之受款行聯繫,只要其匯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者,即可請求協助發還。金管會同時再度呼籲民眾,不要輕率根據簡訊或電話指示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人,以免被詐騙而遭受損失。金管會將持續
https%3a%2f%2fmoneywise.fsc.gov.tw%2fRSS%2fPublicizeinfo 庫存頁面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件
次提報董事會之資料,皆未提及貴行對該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之事實,且貴行現任董事及歷屆法令遵循主管皆已出具切結書表示並不知悉貴行介入該公司之內部管理等情事,顯示貴行業務部門及人事單位未能充分將本案相關資訊提供予董事知悉,不利董事為正確決策,亦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致董事會暴露於未能掌握銀行整體營運及違法之風
https%3a%2f%2fwww.fsc.gov.tw%2fRSS%2fMessages%3fserno%3d201202290003%26language%3dchinese 庫存頁面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要求子公司將其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提供金融控股公司建置資料庫規定
露。二、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三、金融控股公司應與授權得運用資料庫之員工,簽訂保密協定切結書。四、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資料傳輸之安全性,並對於資料庫之運用、維護、系統使用人員權限設定及產出表報之管理等事宜,訂定妥適之書面管理政策。五、金融控股公司運用資料庫之分析結果或產出表報,如涉及客戶
https%3a%2f%2flaw.fsc.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E059112 庫存頁面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
https%3a%2f%2flaw.fsc.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L039015 庫存頁面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修正「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9月22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號法規體系:保險局/財產保險目圖表附件:附件:切結書.DOC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修正草案對照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旨:修正「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公告
https%3a%2f%2flaw.fsc.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FE060987 庫存頁面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相關規範之解釋令
網路等方式揭露。(二)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並應與授權得運用資料庫之員工,簽訂保密協定切結書。(三)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資料傳輸之安全性,並對於資料庫之運用、維護、系統使用人員權限設定及產出表報之管理等事宜,訂定妥適之書面管理政策。(四)金融控股公司運用資料庫之分析結果或產出表報,如涉及
https%3a%2f%2flaw.fsc.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3568 庫存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