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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大陸委員會

序號 網頁標題
1.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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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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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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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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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組改後暫停適用法規圖表附件:附件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兼任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顧問受有兼職費切結書.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一)陸法字第03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
https%3a%2f%2flaw.mac.gov.tw%2fLawContentSource.aspx%3fid%3dFL016513 庫存頁面
6.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con-bg{background-image:url(ImageHandler.ashx?Field=BGImg);}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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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組改後暫停適用法規圖表附件:附件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兼任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顧問受有兼職費切結書.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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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大陸委員會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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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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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組改後暫停適用法規圖表附件:附件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兼任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顧問受有兼職費切結書.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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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大陸委員會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大陸委員會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con-bg{background-image:url(ImageHandler.ashx?Field=BGImg);}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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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陸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第38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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