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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序號 網頁標題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準法、工友管理要點或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辦理。2.受理機關、學校應負責通知請領人,並轉知應繳交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六,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五)轉發、核銷及繳回:受理機關、學校查驗合法遺族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收繳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及領據核實一次發給後,應將死亡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85%26id%3dGL000026 庫存頁面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第十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補償金之人員,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原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意旨。並由補償機關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書面通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297 庫存頁面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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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第1060400592號法規體系: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管法規圖表附件:2-104本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切結書.docx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89人發輔字第01787號函訂定中華民國90年1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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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志工服務注意事項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3.06.0111:24現在位置:法規內容友善列印法規內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21 庫存頁面
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公教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公教志工服務注意事項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3.06.0111:24現在位置:法規內容友善列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133 庫存頁面
7.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三)志工從事服務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按時簽到、退,配戴志願服務證。(四)用人單位應請志工簽立切結書(如附件二),由用人單位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一)對於參加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得由人事室統籌辦理獎勵。(二)參與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263 庫存頁面
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084 庫存頁面
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解釋函令內容
員是否曾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可參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或由當事人簽具切結書,如於事後發現所核年資有不得採計致核頒等次有誤,或未合頒給條件之情形,應即辦理服務獎章註銷及獎勵金追繳事宜。2.免予查證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公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如併計其軍職年資並不影響請頒等次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egalData.aspx%3fmedia%3dprint%26id%3d1031%26type%3d2 庫存頁面
1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代扣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資遣人員領取前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前項但書事項。補償機關(構)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保險人)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保險人)應將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繳還原補償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219 庫存頁面
1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一次撫卹金作業規定
準法、工友管理要點或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辦理。2.受理機關、學校應負責通知請領人,並轉知應繳交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六,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五)轉發、核銷及繳回:受理機關、學校查驗合法遺族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收繳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及領據核實一次發給後,應將死亡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026 庫存頁面
1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第十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補償金之人員,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原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意旨。並由補償機關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書面通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297%26id%3dGL000205 庫存頁面
1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第1060400592號法規體系: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管法規圖表附件:2-104本中心志工服務注意事項切結書.docx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目的:為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志工服務規範及權益等相關事宜更臻明確,以利遵循,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292 庫存頁面
1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二)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得由本學院推薦參加相關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八、停聘事宜:志工須簽切結書(如附件),如有下列情事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後,本學院得予停聘:(一)因故不克繼續服務者。(二)請假未事先告知達三次者。(三)違反本學院相關規定或第五點服務規範者。(四)行為不良影響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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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公教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勵。(二)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得由總處推薦參加相關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八、停聘事宜:志工須簽切結書(如附件),如有下列情事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後,總處得予停聘:(一)因故不克繼續服務者。(二)連續三次請假未事先告知者。(三)違反總處相關規定或第四點服務規範者。(四)行為不良影響總處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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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三)志工從事服務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按時簽到、退,配戴志願服務證。(四)用人單位應請志工簽立切結書(如附件二),由用人單位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一)對於參加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得由人事室統籌辦理獎勵。(二)參與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awContent.aspx%3fid%3dGL000263 庫存頁面
17.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冊回首頁English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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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解釋函令內容
員是否曾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可參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或由當事人簽具切結書,如於事後發現所核年資有不得採計致核頒等次有誤,或未合頒給條件之情形,應即辦理服務獎章註銷及獎勵金追繳事宜。2.免予查證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公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如併計其軍職年資並不影響請頒等次
https%3a%2f%2flaw.dgpa.gov.tw%2fLegalData.aspx%3fid%3d1031%26type%3d2 庫存頁面
1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代扣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資遣人員領取前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前項但書事項。補償機關(構)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保險人)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保險人)應將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繳還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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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一次撫卹金作業規定
準法、工友管理要點或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辦理。2.受理機關、學校應負責通知請領人,並轉知應繳交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六,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五)轉發、核銷及繳回:受理機關、學校查驗合法遺族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收繳領取給付之切結書及領據核實一次發給後,應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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