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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期:
113-07-1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308002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
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附檔:
附表三 獎章證書.pdf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