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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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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EN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