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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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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資訊。
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之盡職調查。
主管機關辨識及評估風險,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 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
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