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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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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撤銷、註銷或廢止。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登錄資格。
七、認可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情節重大。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暫停業務期間辦理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認可業務。
九、五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之一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記違規點數累計達五點以上。但經廢止登錄後重新申請登錄者,其違規點數自登錄後重新起算。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第九款所定五年,自最近一次違規記點處分送達登錄機構之日回溯計算。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
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其委員之遴任及異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四、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
五、依規定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
六、對取得認可卻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限期改善或終止認可。
七、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八、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將人員異動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將實驗室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未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二點,暫停其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三個月,並限期改善;經暫停期滿仍未改善完成者,得再次暫停之,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未依登錄證書之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執行業務。
二、因專任技術員更迭、試驗設備缺損,致認可作業無法有效執行。
三、擅自將登錄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至其他機構或無故延遲辦理。
四、未依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收費項目及費額等辦理認可業務或收取費用。
五、專任技術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七、登錄機構之實驗室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確認不具認證資格。
前項受暫停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之登錄機構,自暫停之日起,不得辦理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可業務。但於暫停前已受理之型式或個別認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辦理至完成認可作業為止:
一、型式認可案件已進行試驗。
二、個別認可案件已預先領用標示附加產品本體並已進行試驗。
第一項登錄機構於暫停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期間,應主動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人之意願,將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