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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
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其委員之遴任及異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四、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
五、依規定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
六、對取得認可卻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限期改善或終止認可。
七、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八、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