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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