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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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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